美国的“制裁帝国主义”来源于二战后美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霸权地位。这一霸权地位起初具有一定的道德基础与合理性,即二战后全球治理公共品的结构性空缺与美国的主动填补。这一霸权体系的初期,呈现出一定的“自由帝国主义”的节制性和维护全球秩序的公益性,但随着苏东剧变,美国出现了“巅峰胜利感”,失去了有效的节制力量,再加上自身经济出现衰退、恐怖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全球性回归,以及美国自身的“共和国/帝国”二元体系矛盾性的加剧,制裁帝国主义最终取代了自由帝国主义。

制裁帝国主义的战略好处在于:其一,以强权维持盟友体系的基本纪律和非盟友体系的总体服从,维护美国霸权根基;其二,以制裁方式进行经济战争,打击他国优势企业,掠夺他国经济成果,为美国经济优势和企业利益服务;其三,以制裁方式作为颜色革命的动员和威慑手段,服务于其“民主全球化”的道德虚荣心和霸权体系扩展需求;其四,以制裁的法律化和频繁执行,造成美国维护全球秩序的表象以及美国代表正义价值的印象,牢牢垄断对普适价值的解释权和文化领导权。

作者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

然而,一切未经国际法授权和国际社会成员认可的美式制裁,在法理上均属于非法行为,受制裁国可以依据国际法进行正当反制、报复甚至主动加以制裁性回击。饱受美国制裁之苦的并不限于中国,还包括俄罗斯、伊朗、朝鲜等被美国标签为全球性或地区性威胁的国家,甚至包括其铁杆盟友法国、德国、日本、印度等在内。

2021年12月19日,香港举行新选制下的首场立法会选举,中国官方于次日发布《“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白皮书,将香港民主论述和建构为中国民主体系的有机环节,系统反击西方势力对香港民主的误导和污名化。2021年12月23日,拜登签署《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以“强迫劳动”为由建立“有罪推定”式的人权制裁机制,禁止进口一切新疆产品。

美国的霸权逻辑

当然,制裁帝国主义的战略好处只归于美国自身,而其深层次危害却是全球承受的:其一,以国内法凌驾国际法及国际社会公认之国际组织体系,是对二战后全球治理秩序的破坏和颠覆,也是对多边主义国际民主原则的践踏和否定;其二,频繁而不加节制的制裁,对全球经济互动、产业链完整性以及自由贸易流动性造成人为的切割和碎片化,是一种“逆全球化”的反动行为,美国自身经济和企业也深受其害,而只有部分的美国鹰派势力和美国特权企业获益。

2021年12月是中美关系“战略竞争”快速升级的月份,给疫情弥漫和经济乏力的世界带来的并非福音。先是中美的全球民主大辩论:中国方面发布了《中国的民主》和《美国民主情况》两份官方报告,从正反两个方面证明中国民主自成体系,美国民主千疮百孔;美国则如期举行了谋划已久的“民主峰会”,排斥了中国,甚至羞辱性地邀请了港独代表和台独代表参会发言。似乎在美国的国际法观念中,主权平等和不干预原则无足轻重,“民主”作为普适价值可以凌驾其上,而美国就是唯一的判官。

其三,违背全球经济转型升级的基本规律,阻挠全球创新科技的合作与突破,以一己之私破坏人类共同的技术进步和繁荣稳定;其四,以美国标准追求纯粹的西方中心主义和单一的现代化,对人类社会探索民主、人权、自由、公正等基本价值的不同道路和不同方案构成阻挠和破坏,窒息人类发展进化的多元竞争性与生机活力。

以民主和人权作为制裁理由,以美国国内法作为制裁依据,以进出口管制、金融制裁、人员制裁等作为制裁手段,美国的“制裁帝国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实施机制逐渐明朗:其一,制裁理由是美国信奉的普适价值,并且仅仅是美国认定的价值,这些价值来自西方启蒙运动及其全球化过程,是西方整体霸权的软实力基础,也是美国确立全球文化领导权的主要根据,其价值认定及对他者的否定,本质上属于强化版的“东方主义”。

其二,制裁依据是以国内法为主,美国认为可以直接依据普适价值立法,无须国际社会以条约或惯例认可,也无须他国同意,这是典型的帝国主义强权政治;其三,制裁手段上体现了美国对全球的实际控制力,将具有世界性的美国市场作为一种制裁权力,将美元为中心的储备货币与支付体系作为深度制裁的“核弹”,对相关人员实施多种形式的禁止出入境、禁止交易、财产冻结甚至司法检控。这是在全球治理中直接将“普适价值”法律化和司法化,实际承担所谓的“世界警察”职责。

美国的“制裁帝国主义”须要确立两个层次的霸权规范:其一,内部层次,即美国对其民主盟友之安全、外交和国家经济行为的控制和引导,如盟友之政治或经济行为抵触美国利益,则制裁必然降临;其二,外部层次,即美国对非盟友甚至作为对手的国家,会以国内法建立更加精准化和痛苦化的制裁法律体系,甚至将有关国家排除出SWIFT支付系统,以及实施严厉的贸易禁运和国家主权资产的冻结令。

“香港牌”“新疆牌”及其相关的民主制裁、人权制裁,归属于美国法律体系的独特部门,即“对外关系法”。这些法律构成美国“长臂管辖”的国内法基础,也是美国制裁其他国家、实体或个人的执法依据。美国的全球制裁行动,其法理依据主要不是国际社会通常理解和遵循的国际法,而是其所谓的民主、人权的普适价值和“保护”这些普适价值的国内立法。

这些绵密而专横的干预主义立法及其执行,构成了一种“制裁帝国主义”。这标志着美国全球霸权的变质和异化,从“自由帝国主义”的道德立场急剧后退,依靠单边制裁实施遏制、胁迫和颠覆,对全球和平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面对美国的长臂管辖与非法制裁,中国采取了真正的多边主义立场以及依法正当反制的立场,涉外立法与涉外法治建设快速推进,例如《反外国制裁法》。唯有国际社会的集体行动,才能真正驯化危害国际体系的美式“制裁帝国主义”。

美国的霸权逻辑在于:其一,有资格进入自由贸易体系的国家必须是符合民主、人权标准的国家;其二,民主、人权标准不是以联合国体系为准,而是以美国国会立法为准;其三,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国家应当被程度不同地制裁,而具体制裁方案与实施深度取决于美国的利益权衡。显然,这种制裁无论宣扬怎样的普适价值,都只是借口和修辞,都不具有真正的国际法上的合法性,也都不可能真正使得国际社会信服以及受制裁对象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