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五年多来,中国在南中国海问题上始终坚持以谈判协商解决争端,以开发合作减缓争议,以规则机制管控危机,这一思路未因地区形势的起伏与域外力量的干扰而发生改变。南中国海问题的妥善解决注定漫长,但在探讨解决方案的过程中,有关国家都应表现出克制和耐心,共同维护好南中国海来之不易的和平稳定。

在会后发布的联合声明中,日菲对东中国海和南中国海局势表示严重关切,同时强调该地区和平与稳定及海洋安全的重要性,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是地区和平的关键要素。

(作者是中国南海研究院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

日本同意菲律宾长期以来对在南中国海的“非法海洋主张、军事化、胁迫活动以及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反对,并支持2016年南中国海仲裁案裁决;菲律宾强调南中国海仲裁案裁决是“终局裁决且具有法律约束力”。

4月9日,日本和菲律宾在东京举行首次外长防长“2+2”会议。除菲律宾之外,日本还同美国、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德国、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国建立了类似机制。对菲律宾来说,日本是在美国之后,第二个与菲律宾举行“2+2”会谈的国家。

作为美国在亚太地区的重要盟友,日本试图在南中国海问题上施加影响的招式不可谓不多。早在2013年,南中国海仲裁案仲裁庭的实际组建人、时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在日本国内就担任“安保法基础再构建恳谈会”会长一职,为日本政府修宪、解禁集体自卫权、强化日美同盟寻找法律依据、提供理论支持,政治倾向可想而知。

过去五年,菲律宾曾多次强调裁决的“有效性”和“拘束力”。但客观而言,2016年下半年以来,中菲关系之所以转圜,中菲在南中国海的功能性合作之所以取得一定进展,原因绝不是裁决的“有效性”和“拘束力”,而在于杜特尔特政府奉行理性务实的南中国海政策,中菲达成搁置裁决、不以其为前提处理南中国海问题的共识。

今年是《公约》开放签署40周年,对国际法治的贡献固然不能抹杀,但个别国家滥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做法也值得反思。《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和目的在于止争定纷,目标不是通过一个本就充满争议的案件,来在法理和国际舆论上塑造“胜利者”,而是为争端当事方提供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的公平解决方案。

在此次日菲外长防长“2+2”会议期间,日本国防部长岸信夫还表示:“菲律宾是像日本一样的岛国,是南中国海沿岸国,像日本一样是美国的盟友。我们认为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国家。”这再度印证了日本长期以来将菲律宾视为在西太地区的“安全战略点”,和介入南中国海问题的着力点。

近年来,日本通过外交、舆论、法律、外援、军事等多种手段,从外围构建南中国海问题“对华包围圈”;在国际会议、双多边场合见缝插针,只要有机会就会在这一问题上指责中国。日本在东中国海与中国有钓鱼岛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借介入南中国海事务减轻自身压力的意图非常明显。

与以往无异,日本这一次又将“国际法治”和《公约》挂在嘴边,但也再次暴露出奉行“双重标准”。日本一边在多个官方文件中,质疑南中国海岛礁的法律属性,另一边却始终坚持“冲之鸟礁”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对于上述种种,国际社会也有理由质疑,日本在解释和适用海洋法规则时,到底是出于对国际法价值观的真正尊重,还是出于对自身政治利益的现实考量?

随着美国拜登政府“印太战略”的成型,日本在美国主导的地区“小多边”安全机制下的作用会愈发突出,与美国其他盟友的协同配合度也会相应提升,在东中国海、南中国海问题上恐怕会表现得更加激进。

日本不是南中国海争端的当事国,在20世纪上半叶在南中国海和东南亚地区还有着不光彩的历史。在南中国海问题上,日本更应该谨言慎行、发挥建设性作用,而不是通过配合美国“拉小圈子”“建小集团”和推行双重标准来推动集团对抗、扰乱地区形势。

日本一边强调国际水域“航行自由”,另一边却对他国舰船通过吐噶喇海峡说三道四。日本指责中国岛礁建设破坏海洋环境,但又不顾多国反对,执意向太平洋排放福岛核电站核污染水。

事实证明,南中国海仲裁案裁决没有实现这个目标,南中国海局势也不是因仲裁裁决而趋向缓和,仲裁庭没有化解中菲之间有关南中国海问题的任何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