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上旬,中国《新民周刊》刊发记者应琛的议论文《安乐死之争》,文中也有关于安乐死的问卷调查结果。2021年,《人口学刊》发布一项关于中国民众对于安乐死态度的研究数据:55.2%支持,7.1%反对,37.7%中立。研究者认为,与以往数据相比,安乐死持中立态度的比例呈明显的上升趋势。
最近,敏感的安乐死(Euthanasia)应否合法化的议题又被提出来公开讨论。关于安乐死的讨论,不只在新加坡,即使是那些没有推行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例如中国和日本,这个课题也备受议论。日本鸟取大学医学系副教授安藤泰至在一篇探讨安乐死的文章中透露,2020年,京都两名医生接受一名患上“渐冻人症”的女病人提出的“想要安乐死”要求,在事主家中通过注射致死剂量的药物使之死亡。他们最终以委托杀人的嫌疑被京都府警方逮捕。该事主是在社交媒体认识其中一名医生,与其商量此事,但直至事发当天之前,两人未曾见过面。
研究神经生物的南方医科大学本科在读生朱航飞,在发表于权威期刊《楚天法治》的《安乐死合法化问题探讨》一文中,引述发生在中国的案例,说明安乐死在社会的普遍诉求。
由于新、中两国的国情不同,中国方面的研究调查数据只能作为我们的参考。我曾在今年7月上旬询问一名政府医院的专科医生是否同意安乐死合法化,她明确地说,作为医生,治疗病人是天职,所以,安乐死合法化并不在她的考虑范围。
例如,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的王明成为了减轻身患绝症的母亲的病痛,请求医生为母亲实施安乐死。当地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逮捕王明成和实施安乐死的医生。经过调查后,法院宣布二人无罪释放。此案例推动了中国学界对于安乐死的正式讨论议程。
朱文还指出,一项研究曾对1987年至2017年间的中国安乐死调查做过系统分析,结果表明,文化程度越高,同意安乐死合法化的比例越大。并且,此趋势与时代发展相吻合。
在讨论安乐死是否可行之前,首先须要思考的是,如何创造一个护理和支持的环境,让那些饱受严重疾病或残疾之苦的人能“作为人有尊严地活着”。
与安藤泰至一样,应琛也提及“舒缓医疗”。后者指出,面对生命的最后一程,如果安乐死不能立法,病痛患者就只能痛苦而终吗?答案是否定的。安宁疗护也是守护患者生命最后尊严的一种方式。姑息治疗、舒缓医疗以及临终关怀等统称为安宁疗护,通过医生、护士、理疗师、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服务团队,为临终患者提供身体、精神,以及心理方面的照顾和人文关怀,帮助患者缓解身体和心理上的痛苦,让患者有尊严、有质量地离世。
针对安乐死应否合法化的议题,目前普遍存在各执一端的态势,这种现象并不局限于新加坡。如果新加坡能谨慎论证这个严肃的课题,争取社会共识,最为理想;倘若国人无法就这个议题达成共识,有关当局或可考虑通过全民公投的方式,决定应否立法。
安乐死反对者的意见主要可归纳为三点。第一、安乐死在本质上是谋杀行为。作为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有力武器,安乐死被认为违反了生命神圣的原则。生命本身高于一切,生存是动物的本能,人为改变生存的天性是对生命的不敬;第二、尽全力挽救病人生命是医生的责任与义务,医生选择为病人实施安乐死而非抢救他们,会受到社会公众的谴责;第三、倘若面对不治之症便选择安乐死,医生便会缺少攻克医学难关的动力,这无疑不利于医学的发展。
(作者是本地业余写作人)
朱文也列举中国民众对于安乐死所持有的两种态度。在1988年和1994年召开的两次安乐死学术研讨会上,与会嘉宾达成四点基本共识:第一、安乐死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第二、安乐死能减轻病人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第三、安乐死可减轻家庭的精神和经济压力:第四、实施安乐死,能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从支持者的角度看来,安乐死是生命自主权利的一种反映,人们应拥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
安藤泰至此文点出了关于安乐死的重要考量:即使是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医生在因应事主的要求而部署安乐死之前,也必须预先做好检查、治疗、掌握病情、科学判断其他减轻痛苦的手段等步骤。
应琛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安乐死不仅是法律的问题,更关乎社会伦理。他引述独立智库公共卫生治理中心执行主任贾平所总结的,目前安乐死合法化存在三个技术性障碍:首先,是对痛苦的衡量,结束痛苦和结束生命,哪个更符合患者的最大利益?其次,是在推行安乐死的过程中容易引发社会不公问题,比如腐败、对遗产的争夺等。最后,是在知情同意方面涉及患者本人、家属,以及医生之间意见的权衡。
专门研究生死学与生命伦理的安藤泰至认为,这两名日本医生之举,即便是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相信也会构成同样的刑事罪。因为他们既没为事主作检查,更不用说进行治疗,也未准确掌握事主的病情和精神状态,更没科学地判断是否还有其他能减轻事主痛苦的手段。这两名医生不断发表言论,否定衰弱的老人和重症病人的生存价值,因此支持者极少。但相当多人主张,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日本应开始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
安藤泰至的文章也科普“尊严死”与“安乐死”的不同。“尊严死”是指控制或停止使用人工呼吸器、人工营养补给、人工透析等“延命治疗手段”的行为。作为“临终期”患者治疗的选择之一,“尊严死”实际应用于临床医疗中,但其法律定位比较模糊。他认为,不少人无法区分“安乐死”和“尊严死”,甚至有很多人不知道还有旨在减轻痛苦和提高生活质量的“舒缓护理”。在讨论安乐死是否可行之前,首先须要思考的是,如何创造一个护理和支持的环境,让那些饱受严重疾病或残疾之苦的人能“作为人有尊严地活着”。
荷兰在合法化安乐死之前,曾公布一份医学指南,列明实施安乐死所须符合的条件:第一、病人是自愿的,有表达意愿的能力,明确和持续地提出安乐死要求;第二、要求的提出,是基于所有的信息,病人的状况处于身或心不可忍受和绝望的痛苦之中;第三、没有其他可以接受的替代安乐死的方案;第四、与至少另外一个医生协商,这另外一个医生有自己独立的判断。
山东万杰医学院在2015年对600多名护士进行关于安乐死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57.6%支持安乐死立法,32%反对,7.6%中立,2.8%不知道。针对自己在身患绝症时是否会选择安乐死的问题,85.2%表示同意。
朱航飞认为,虽然上述调查结果并不能完全体现中国民众的意愿,但也从侧面反映了中国民众对于安乐死立法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