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结婚冷静期”的建议其实是一个悖论,因为它假定配偶是有所保留或隐瞒、不忠诚与唯利主义的,这跟婚姻的基础与本质相违背。况且婚姻不能只谈荣华富贵,一有事就大难临头各自飞,这也不符合后人不断赋予婚姻的美学意义。
当然,如果有一天发现自己深爱的人有前科或甚至欠下一身债,也不是叫你盲目付出、爱到没有自我或倾家荡产;而是婚前就应该考虑这个人值不值得付托终身,毕竟如果对方真心悔改、浪子回头,你终身的许诺就是对方最大的支持和力量。
我对这个“结婚冷静期”的建议也颇感兴趣,于是上网找了一些资料,发现这个建议并非首次提出,今年1月上海市政协委员在新闻发布会中就已提出,并认为应该立法保障配偶获取信息披露的知情权,即在“结婚冷静期”期间,双方有权知道另一半是否有巨额债务、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有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或隐瞒重大疾病等。若任何一方有所隐瞒,或日后被发现有所隐瞒,另一半就可取消婚姻登记。
因此“结婚冷静期”看似是好东西,不仅保障配偶的知情权,还可在这段婚姻出现“错漏”的时候,有机会恢复单身,不影响自己在婚姻市场的价值。
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
婚姻的初衷已被严重扭曲
最近因中国艺人夫妻档冯绍峰和赵丽颖两年半的婚姻破局,而关注起娱乐新闻,才从报章上看到,原来这对“金童玉女”的离婚,甚至惊动中国官媒央视发表评论,建议立法设“结婚冷静期”,此事引起网民热议。
这两个月出席了两场亲友的结婚餐会,也有两个同事走进这爱的殿堂,祝福他们找到了真爱。爱是永恒,回头太难!
可是若一段婚姻的开始也需要有法律提供保障,那恋爱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初衷,已被严重扭曲了。所谓的配偶知情权,其实就是两个人相处时随着岁月所累积的认知而来的,这关乎双方的付出与信任。如果一对伴侣还未足够了解对方,就步入婚姻殿堂,那难保原本是“一辈子”的事可能变成“一阵子”了。
取消婚姻登记相信跟本地的申请婚姻无效的情况类同。根据本地法律,获法庭宣判婚姻无效与获准离婚的分别在于,若获判婚姻无效,男女双方将恢复未婚人士的身份;但如获准离婚,双方的身份即是离婚人士。而在本地,申请离婚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夫妻同意的情况下仍须分居三年;若双方未达成共识,但已分居四年,申请才可获批准。
(作者为华文媒体集团新闻中心记者)
建议立法设“结婚冷静期”其实是过多干涉婚姻,毕竟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它更应该是一段婚姻“结束”的最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