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也说,联邦宪法145(3)条文清楚阐明总检察署的权力,包括总检察长有权暂停任何提控。“刑事程序法典254(1)条文也阐明,在法庭未下判前的任何阶段,检察司若认为有必要,可通知法庭不继续提控,包括在表面罪名已成立的阶段,也可暂停提控。”
总检察署说,这符合联邦宪法赋予总检察长在案件下判前暂停提控的权力,而这种申请让被告无事省释的案件也并非首例。
现年70岁的阿末扎希在健康思维基金会案中,共面对47项刑事失信、贪污和洗黑钱等控状。吉隆坡高庭去年1月裁定他表罪成立。他过后以有新的案情和证据为由,向总检察署提呈陈情书,要求撤销所有控罪。
总检察署星期五(8日)晚发声明回应律师公会的批评,并列出11个暂停检控的原因,包括阿末扎希分别在今年2月和3月提呈了四份陈情书,挑起新课题和新证据,反贪会有必要深入调查。
新任总检察长阿末特里鲁丁在声明中指出,在这起案件中,总检察署不曾使用“撤回”(withdraw)的字眼。
他强调,总检察署是根据公平及公正原则,依法作出暂停提控的决定;既没有滥权,也没受到任何人干预。“阿末扎希已提呈陈情书,总检察署有必要详细研究,不能随意否决被告的陈情。”
延伸阅读
总检察署回应批评 称反贪会须调查新证据
(吉隆坡综合讯)马来西亚总检察署强调,在副首相及巫统主席阿末扎希涉及的健康思维基金会贪污案上,控方并非撤销提控,而是暂停检控程序。
吉隆坡高庭星期一(9月4日)批准控方的申请,判阿末扎希无事省释,引起各界质疑。马国律师公会过后发声明,批评总检察署损害检控方及调查机构反贪污委员会的声誉。
撤控和暂停提控截然不同。根据马国法律,刑事案一旦下判,不管被告被定罪或无罪释放,控方都不能以相同罪名重复提控。无事省释则不等同被判无罪,一旦控方掌握新证据,即能以相同罪名继续提控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