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他曾代表过三个总理,也代表过被三个总理起诉的当事人,所以较为特殊。

议员余家兴(蔡厝港集选区)提问当局在检讨法令的当儿,是否会考虑使失信行为的受益者也面对法律的制裁。

尚穆根说,如果要针对被告在法令修改前所做的罪行加以提控的话,他相信总检察署会考虑什么才是恰当的条文。

针对董事定义,李迪能说,董事有受托责任(fiduciary duty),所有董事算是公司的“代理”,责任更大,因为代公司签的文件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法官判他严重失信罪成立,他后来上诉,高庭法官也维持原判。

尚穆根说,一个文明社会,法治规定审讯进行时,律师能够代表任何罪行的被告。

问及当局是否会修改法律来对付那些获益于他人失信行为的人如康希妻子何耀珊,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指出,受益者是否犯法,取决于接受不义之财前是否知情。

国会40多年没修改 严重失信罪条例

刑事法典第406节“一般失信罪”是失信条文中刑罚最轻的,最高刑期为七年;第408节的最高刑期为15年;409节“严重失信罪”的最高刑期为20年。

李迪能曾担任初级法庭(现为国家法院)法官。他说,法令既然是在日后才修改,也不会影响旧罪行的提控。换句话说,所提控的条文不是根据被控的日期,而是犯罪日期。

尚穆根回答说,这方面的定罪须小心翼翼,不知情的受益者并不等于犯罪者。“假如有人挪用了(一家慈善机构的)钱后,捐给另一家慈善机构,受益者犯法了吗?我觉得我们必须慎重。”

陈俊良律师无偿代表两名被告,因而引来不少批评,上街时还遭公众责骂,质问他为何帮两个“禽兽”辩护,造成他精神紧绷。

律政部长兼内政部长尚穆根昨天(2月5日)在国会回答维凯(三巴旺集选区)的提问时,表明不想深入谈论,认为既然终审法院已发现存有漏洞,就必须去解决。

任何被告都有权请他们要的律师代为辩护,被告的这项权利不能被剥夺。律师也不应害怕他们因为代表一些被告,而在网上遭受批评和骚扰。

兀兰一对夫妻潘学泉和陈惠珍,长期施酷刑虐死低智商“妹妹”余玉莲一案引起热议。

失信案受益者应否被控 尚穆根:不宜一律定罪

然而,他没有告知董事会买方是他家人,而且股票价值其实比面值高出许多。

李光耀资政出庭供证完毕,还未踏出证人栏时,说该报找他代表的决定,是对“律师诚信的最高赞礼”,也“可能反映了政府的诚信”。

资深刑事律师李迪能(Legal Clinic LLC)说,根据宪法,任何法令的修改都不能对已犯的罪行有追溯力。

有人在网上发起请愿,要求加重刑罚。总检察署后来发表声明,解释余玉莲的死因是急性脂肪栓塞,夫妻无意杀人,谋杀误杀罪都不成立,因此改控危险武器蓄意重伤罪。

他说,即使是强奸儿童的被告,也有权请律师辩护,但这不代表我们或代表律师,就赞同强奸儿童的罪行。

尚穆根说,他曾代表一些行为不被公众认同的被告,一些身无分文,但他还是代表他们。

他说:“没有任何迹象显示有关条例须检讨,因此国会这些年来也没理由检讨或修改法律。”

在这个多次被提及的判例中,房地产发展公司董事郑春华(译音)被指在征得董事会同意后,以面值出售他所持有的另一家公司的股权。

他进一步解释,过去,沿用了40多年的高庭案例,确定失信的公司董事应被控予409节较严重的失信条文。不过,因为终审法院的裁定,目前正被调查、日后可能被提控的董事,将以现有第406节一般失信条文被控,而不是第409节。

他举例说,身为董事的你,明天抵触失信罪,法令在年底修正通过。但你的罪行是在明年初揭发,明年中才提控,控方是不能以第409节来提控你的。

他说,受终审法院的裁定直接影响的是那些在409节下治罪,正在服刑的被告。控方应尽快提出刑事复核,让他们在较轻的406节下获得减刑。

何耀珊被认为是城市丰收教会失信案核心“跨界计划”(Crossover Project)的直接获益者,但因没参与挪用公款的行为而没被提控。

他认为,这类领薪的执行董事,其实符合“员工”定义,与只领取董事费的独立董事不同。

尚穆根说,法庭向来以1976年的判例为依据,因此国会在这40多年来没有就严重失信罪的条例进行检讨或修改。

“对还在等候法令修正的执行董事,总检察署其实可以争辩,他们是员工的分组,也理当被控408节条文。”

他因此认为,领薪的董事是servants(雇员)的分组(subset),还是属于servants。

维凯在尚穆根发表部长声明后问部长,终审法院的裁决对未来的案件是否有大影响,尤其是现在到法律改变之前?

尚穆根不认为需要请示党或政府,因为他只是执行自己的专业职务。他也认为《国际先驱论坛报》面对的是难以对付的起诉人,希望找到他们理想的律师代表,所以他觉得需要协助该报。

许多董事虽然都不是股东,但他们有雇佣合约,享有薪水、公积金、假期和花红,就像公司的员工。

据总检察署的数据,截至去年4月,至少有37起董事或总监涉嫌失信公款的案件在调查中,另有约五起案件的被告被控以严重失信罪。

尚穆根以他还是执业律师时,曾代表过被吴作栋总理、李光耀资政和李显龙副总理起诉诽谤的《国际先驱论坛报》(IHT)为例,说明他只是执行自己的专业职责。

他说,有关法令草拟时已将犯法范围设得相当广,足以对付怀有犯罪意图行事者和挪用公款者。至于受益者知情到什么程度才算犯法,现有法律已有所述及。

他指出,根据刑事法典,公司的普通员工(servants)失信,就被控第408节条文。

刑事律师协会会长苏尼尔(Sunil Sudheesan)赞同李迪能律师的看法,认为执行董事其实可以被控予408节,而非406节,“控方可以用可能的技术问题,向法庭提出申请。”

律师:条文根据犯罪日期而非被控日期

当该报找他代表时,已知道他是国会议员,是行动党议员,但不觉得会有问题。

尚穆根在回答钟丽慧(淡滨尼集选区)的提问时表示,法庭一直以来未对这个立场表示疑惑或有不确定的地方,即触犯失信罪的公司董事能被控以刑事法典第409节条文,面对更严厉的惩罚。

议员昨天在国会提问,终审法院的裁决对未来的案件是否有大影响。律政部长兼内政部长尚穆根认为,既然终审法院已发现存有漏洞,就必须去解决,但在法令修改前,他相信总检察署会考虑什么才是恰当的条文。

被告有权请人辩护 不代表律师认同罪行

根据终审法院的裁决,已被提控的董事或高级职员的案件,显然就得施用现有条文。在法令尚未修正之前,正被调查的相关案件,总检察署会同样考虑终审法院的决定,再看用哪个恰当条文提控,但这不代表不会有任何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