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方法是向高庭申请脱离穷籍,由高庭发出脱离令(Discharge by Order of High Court)。法官会考虑官方受托人和债主的看法、破产者的年龄、赚钱能力、资产、每月为还债所做的努力、是否抵触破产法令,以及是否与官方委托人合作等。
乌尚律师说,破产申请人不论是自己或债主,都不会影响法庭的决定。
针对这类“自告破产”的个案,洪良豪律师说,主动申请破产,“好处”在于可自行决定何时被判破产。
乌尚律师说,一些欠债人知道债主可能将提出破产申请,就决定冒险,赌上所有身家。
乌尚律师说,上述三年之说不正确。但在被判破产至少三年后,如果符合条令所需,官方受托人可能会发出解除破产令的证书。他说,破产者脱离穷籍后,可申请贷款。不过,借贷方得评估曾破产的申请人过去的信贷偿还能力(credit worthiness),再看是否要批准。
破产者常犯错误
“他们希望赢大钱后,可以避免破产,但如果赌博导致他积累更多债务,他可能抵触了破产法令而被治罪。”
在破产法令下,只要破产的时间超过三年,而负债额不超过50万元,就算未还清债务,也可能获官方委托人颁发证书,得以脱离穷籍。
乌尚律师说,第三个方法是官方受托人接受破产者因为情有可原的因素,无法达到“债务清还目标”(target contribution),或是破产者已清还所有债务,由官方受托人发出的脱离穷籍证书(Discharge by Certificate of OA);证书必须在破产令发出至少三年后才能发。
脱离穷籍三方式
很多人也许不知道,欠债人不必等债主告他破产,可以“采取主动”,申请让自己破产。
“但很多破产者都不适合这个计划,因为他们无法及时在当局限定的回应期限内,提呈所需的资料。”
“一旦接获破产令,债主要向破产者采取法律行动,必须获得官方受托人的批准。所有索偿必须由官方受托人处理,而款项的分配只能根据破产机制进行。”
乌尚律师说,脱离穷籍有三方式,没有所谓“自动解除破产令”的事。
乌尚律师说,债务如果少过10万元,欠债人通常会设法看能否通过“债务重组计划”(DRS)还债。这项产业处理及信托局的安排,让欠债人每月偿还欠款,递减债务。
主动申请破产
如果还清债务,或者得到多数债主(占总债务至少75%)的同意,就可申请宣告破产无效的证书(Annulment of Bankruptcy Order)。
另外,在法庭还在审理破产申请,尚未发出破产令前,一些欠债人可能会把自己的资产转移给亲友,或当礼物送给亲友,以避免资产被债权人拿去。
说法识法
如果是和解方案,只有在债主接受相关条件后,官方受托人才会发出破产无效证书。
洪良豪律师说,一些人以为破产三年,即使债务没还清,也可以自动脱离穷籍,这是不正确的。
洪良豪律师也列出破产者常犯的错误,包括没及时提呈财产状况说明书、收入和开支,也没如实申报所得的收入。
这一期的《说法识法》,他们将说明欠债人主动申请破产的“好处”、一般人对破产的误解、脱离穷籍的方法,以及破产者在什么情况下会抵触破产法令。
他指出,欠债人若知道无力还债而主动申请破产,好处是不必让债主可能申请破产的事一直悬而未决,减轻一些压力。破产令一旦发出,债主除非获得当局批准,否则不能向破产者采取法律行动。不过,主动申请破产的情况并不普遍,因为申请破产必须付费,欠债人一般会考虑采用私下或自愿还债方案(private or voluntary arrangement)。
“这样的做法如果是要欺骗债权人,好让他们无法得到的话,他也可能抵触破产法令。官方受托人将采取行动,起回资产。”他指出,一些破产者要当他人的担保人,却不知担保限额不能超过1000元,而且还得通知相关贷款者他还未脱离穷籍,因此抵触了法令。
他指出,整体来看,官方委托人是否要发出脱离穷籍的证书,考虑的包括破产原因和期限、破产者的资产、已偿还的款额、其品行,以及与官方委托人的配合度。
另外,出国没向官方受托人申请、借贷时没说明自己是破产者,也是破产者常犯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