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认为,另一个饶有兴味的法律议题是,失窃的加密货币是否属于专有资产禁制令(proprietary injunction)所涵盖的范围。
李兆坚法官指出,本案牵扯出几个新鲜的法律问题,包括法庭能否对没有姓名的第一答辩人,即加密货币的偷窃者发布庭令;而根据过往判例,法庭确实具有这么做的权限,法庭条例也没有明文规定,诉方或申请方一定得列出答辩人的具体姓名。
这起案件涉及几个新鲜的法律议题,包括法庭是否具备对身份未明的答辩人发布临时庭令的司法权限。
隔天,商人查看他的加密货币电子钱包,发现总值708万9894美元(约963万4237新元)的比特币(Bitcoin)与以太币(Ethereum)被人转走。他怀疑偷窃者是在他请朋友开保险箱的晚上,从保险箱取得他的电子钱包重启密码,进而偷偷转走他的加密货币。
商人于是向法院申请临时庭令,阻止偷窃者变卖或交易属于他的加密货币,并且冻结偷窃者的全球资产。商人也发现,部分货币被转移到两个加密货币交易所,他因此也把这两个在新加坡经营业务的商家列为第二与第三答辩人。
尽管不知道对方是何方神圣,美国籍商人向新加坡法院申请阻止“无名氏”变卖他们从商人身上所偷得的总值963万元加密货币,以及暂时冻结“无名氏”的全球资产,获得高庭法官批准。
高庭法官李兆坚在昨天发出的书面判词中指出,只要申请方对没有姓名的答辩人进行充分描述,法庭是能够对答辩人发出冻结资产的临时庭令。
根据商人的说法,去年1月,他与一群朋友在墨西哥度假,7日晚上他与其中一人外出,其他人留在他的墨西哥公寓内。商人在外时突然急需用钱,他拨电联络留在公寓的一名朋友,请对方从公寓保险箱拿出一些现金,过程中他把保险箱密码告诉朋友。
申请临时庭令的是一名美国籍商人,判词没有说明他的姓名。答辩人则被形容为任何有份执行、参与或协助偷窃属于商人的加密货币的人或单位。
与此同时,法官批准商人的申请,冻结偷窃者的全球资产,以和失窃加密货币等值的资产为顶限。他也谕令第二和第三答辩人向商人公开后者所需要的资料,例如加密货币交易记录。
李兆坚法官指出,本案牵扯出几个新鲜的法律问题,包括法庭能否对没有姓名的第一答辩人,即加密货币的偷窃者发布庭令;而根据过往判例,法庭确实具有这么做的权限,法庭条例也没有明文规定,诉方或申请方一定得列出答辩人的具体姓名。
在他看来,按照过去案件对加密货币的定义,以及考虑到商人所可能蒙受的损失,这个答案是肯定的,法庭应就他所失窃的加密货币发布禁止令,阻止偷窃者变卖货币,或让货币贬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