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指出,要采用“必要性辩护”的被告必须符合几个条件,包括他并非预谋犯法,以及他在评估后断定其犯罪行为能避免造成更大程度的伤害。
另外,三司指出,被告也没有提呈任何证据来说明妻子的医药费多少、被告有多少资产,以及他曾用过哪些方法筹钱。三司认为被告的辩词无法成立,为此驳回上诉,被告须接受死刑。
被告的立场是,由于当时妻子病况危急,根据“必要性辩护”的法律原则,他选择以不法手段筹医药费的行为是成立且合理的。被告也认为,他受限于自己的教育水平与技能,没有短时间赚取大笔金钱的方法,若非妻子病重,他不会铤而走险。
但在本案中,被告显然预谋犯案,他在录口供时就已承认是他一再主动联络毒贩取货;而且,被告的运毒行为造成的伤害不能算轻微,部长在国会上已说明贩毒活动对新加坡社会带来的严重影响。
因妻子患有糖尿病须动手术,男子声称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只能靠贩运毒品赚钱支付医药费;他坚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有必要”的,上诉要求最高法院推翻他的死罪,但最终被驳回。
根据判词,被告是送货员,但从2019年初起送货工作越来越少,影响了收入。同一时期,被告的妻子被诊断患有糖尿病,须在年底动手术。为了支付妻子的医药费,被告同年4月起便开始靠运毒赚钱。
“必要性辩护”须符合条件
以大法官梅达顺为首的三司在判词中解释,若要采用“必要性辩护”(defence of necessity)的立场,根据法律,被告必须证明他选择触法是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程度的伤害”,同时他必须没有预谋地参与犯罪活动,但被告的情况并非如此。
延伸阅读
被告哈米尔(Muhammad Hamir B Laka,56岁)被控在2019年9月23日下午时分,贩运含有39.71克二醋吗啡(diamorphine、俗称海洛因)的毒品,他早前在高庭受审后被判罪成和死刑。不服所判的他上诉至最高法院,三司维持原判,并于本月发表判词阐明理由。
案发当天,被告与男子再努丁安排好下午见面交易海洛英,殊不知再努丁早上已被肃毒局人员逮捕,并且供出与被告交易的信息。被告最终在马林百列一带被捕,肃毒人员也在他身上与住家搜出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