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法兹尼(Mohamad Fazni Bin Mohamad Azini)面对五项抵触传染病法令的罪名,指他从2018年至2019年,在没告知性伴侣他们有感染爱之病的风险,也没获得对方同意(即愿接受相关风险)的情况下,与不同男子发生性行为,导致对方陷入染病的风险。
法官下判时指出,有必要通过阻吓性的刑罚来传达强烈信息,让患者知道他们不能因为自己病毒量少而不通知性伴侣,让对方的人生受到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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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该名受害者被验出感染爱之病,被告在他质问时承认了病情。
控方指出,被告有多名性伴侣,但他们都不知道他的病情。尽管病毒量从2018年6月至11月显著提升,被告却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还谎称自己没有爱之病。
被告案发时是性工作者 提供服务时未透露病情
被告在2018年11月与一名男子在婚纱店有性行为。受害者当时询问被告是否感染爱之病,被告否认,两人过后在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有性行为。
法官:患者不能因病毒量少而不通知性伴侣
在2019年6月27日,一名受害者通报卫生部,称他从被告处感染爱之病。
根据案情,被告自2016年就以女变性人的身份生活,并早在2007年得知自己染上爱之病和患有丙型肝炎。被告案发时是一名性工作者,在芽笼一带为男顾客提供性服务,但他为顾客提供服务时,并未向他们透露自己的病情。
法官于星期二(11月21日)在国家法院判被告坐牢39个月。被告不满罪成和刑罚,已提出上诉。
明知自己有爱之病,男子却隐瞒病情,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直到对方不幸染上爱之病,被告的行径才被揭发。
被告事后于2018年6月和9月进行检测,病毒量(viral load)当时低于每毫升20拷贝。
控方以三项控状提控,被告承认一项控状,但不承认另两项控状,案件经由审讯后被判罪成。
调查指出,由于被告没有积极接受抗逆转录病毒疗法,他在2018年11月14日的病毒量高达每毫升3万7200拷贝。
调查显示,被告和两名男子分别于2018年6月和7月在酒店有性行为。被告当时没有通知对方染病风险,与其中一名男子发生关系时更没有采取防护措施。
庭上并未透露受害者是否因被告而遭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