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揭露,2019年9月3日,学校教师注意到当时12岁的女儿手腕上有许多道自残伤痕。同一天,女儿也告诉两名同学她被父亲性侵犯以及她想离家出走,其中一名同学的家长得知后赶紧通知老师,校方接着报案。

根据女儿的说法,被告首次对她伸出狼爪是在她年仅四岁或五岁时。当时被告为她与弟弟洗澡,接着从冰箱拿出饮料倒在自己身上,指示女儿在浴室里为他做出猥亵行为。女儿称父亲也在她八岁或九岁的时候开始给她看色情片,并且在她发育后开始在家中和其他地点性侵与强奸她,包括使用性玩具犯案。

被告否认所有指控 点出女儿说辞破绽

另外,法官指出,一些性侵细节理应对一名年轻受害人来说是难以忘记的,但女儿对这些细节的说法也前后反复,缺乏说服力。

被指性侵亲生女儿长达七年,一名37岁男子在高庭受审后获判无罪。法官认为,女儿对于关键案情的说辞充满矛盾,包括指父亲曾几次使用性玩具侵犯她,但证据显示男子是在女儿所称的“犯案日期”之后才收到购买的性玩具。

被告与妻子育有一男一女,儿子比女儿小五岁。现年16岁的女儿已在案件曝光后搬出去住,目前与家人关系破裂。

根据男子的证词,他是为了庆祝结婚周年而购买性玩具给妻子,结果有一次竟在女儿的床边看到这个性玩具。不过,邓碧云法官指被告的说辞也“相当奇怪”,因为他坦言妻子不喜欢使用性玩具,夫妻俩在购买后也不曾使用。

然而,女儿在庭上供证时却称,她是在9月11日晚上首次看到性玩具。在接受身体检查时,女儿又告诉医生,被告在2019年6月开始使用性玩具侵犯她。根据被告的说辞,他在同年8月20日才收到他所订购的性玩具,而且那是他为妻子所准备的结婚周年礼物。

法官审理控辩双方的证据后发现,女儿的说辞有许多不一致之处,她在向警方、同学和医生忆述事发经过时,一些重要案情如案发日期和具体地点有所出入。其中一个关键“矛盾”涉及女儿对被告使用性玩具犯案的说辞。

2019年9月1日,女儿写信给母亲说她想离家出走,原因是父亲多年都在性侵犯她。她在信中说:“你可以去我房间架子上看……有一个性玩具。爸爸已经好几次在我身上使用它。”

法官认为,可能是因为时间已久以及受害人当时年纪小,让她在回忆事发经过方面具有难度。因此,法官强调,在处理这类涉及年轻申诉人的性侵案时,及时公开罪行、有效的查案程序和迅速审案都是关键。

法官强调,在没有其他佐证的情况下,法庭必须在申诉人、即女儿的证词“非常具有说服力”的情况下才能将被告定罪,然而本案的情况并非如此。有关何时首次被父亲性侵、发生在家中哪一角落,以及什么时候向别人倾诉被性侵的经历等重要细节,女儿无法清楚说明,证词也出现前后反复的情况。法官说:“可能是时间久了,加上案发时她(女儿)年纪小,让她无法清楚忆述所发生的事。”

这起案件于2022年11月在高庭开审,涉案男子一共面对13项包括严重法定强奸、严重性侵、对孩童做出猥亵行为,以及给孩童看猥亵影片的控状。法官在星期四(3月21日)发表裁决,判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控方可在接下来两周内决定是否对这项裁决提出上诉。

延伸阅读

被告否认所有指控并点出女儿说辞中的“破绽”,例如在女儿所称的首次案发时间点,被告并没有为儿子洗澡的习惯,以及女儿声称被告曾在储藏室犯案,但储藏室堆满杂物,根本没有足够空间站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