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会出席所有庭审没必要戴追踪器 但由法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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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右手受伤,星期三,他手臂系着固定带,戴着黑色帽子、墨镜和口罩前往法庭。他在面控时,表明有意聘请律师。

被告莫哈默夏非(Muhammad Syafie Bin Ismail,42岁)星期三(24日)出院后被捕,星期四在国家法院被控四项抵触公路交通法令的控状,包括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危险驾驶导致他人受伤、鲁莽驾驶,以及肇事后未停车的罪名。

​资深刑事律师符兆明受访时说,一般只有须遵守宵禁的青少年罪犯,控方才会提出戴电子追踪器的要求,涉及交通案的成年犯罪者戴电子追踪器实属少见。

这起致命车祸发生于星期一早上7时许,地点在淡滨尼1道和4道及勿洛蓄水池路交界处。

控状也指被告在勿洛蓄水池路行驶时,为超车突然从第二条车道转换至第一条车道,再切换回第二条车道,车子擦撞到白色马赛地,导致后者左侧车轮与路堤擦撞。在擦撞后,被告没有停车和提供个资。

不幸丧命的是17岁的初院女学生阿菲法,以及事发时乘坐所属灭虫公司货车的诺兹罕(57岁)。控状中列出的伤者包括白色起亚汽车的42岁女驾驶和11岁男童、迷你巴士上的11岁男童、驾驶黑色马赛地的翁海峰(42岁),以及驾驶货车的谢同财(64岁)和乘客阿兹曼(39岁)。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若未提供帮助就离开事故现场,或未在24小时内报案,一旦罪成,可被处以1000元罚款、三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人名译音)

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若罪成,可面对两年至八年的监禁;危险驾驶导致他人受伤,可被判坐牢最长两年,罚款最多1万元,或两者兼施;鲁莽驾驶,可被判处长达12个月监禁,或高达5000元罚款,或两者兼施。

法官批准控方的申请,将案件展期至6月7日进行审前会议;被告目前以3万元保释在外,条件包括必须戴电子追踪器、不得与任何证人接触、联系或干涉调查影响司法公正等。

控方在案件过堂时说,警方仍需时间进行调查,还在等待医药报告,之后或加控被告,申请将案件展期。控方也以罪行严重,被告可能潜逃为由,提出被告在保释期间须戴电子追踪器的要求。

淡滨尼星期一(4月22日)发生二死八伤车祸,42岁男驾驶员星期四(25日)在国家法院被控四项罪名。控方以他罪行严重,有可能潜逃为由,申请要他在保释期间戴电子追踪器。

被告回应说,他的护照已被警方扣留,并且他会出席接下来所有庭审,没有必要佩戴电子追踪器,但一切交由法庭决定。

延伸阅读

控状显示,被告涉嫌在案发时危险驾驶,在勿洛蓄水池路朝淡滨尼4道方向的路段直行时闯红灯,导致六车连撞,两人伤重不治和六人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