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华仁涉嫌贪污案未正式开审,控辩双方星期三(5月8日)针对是否分开或一起审理涉及商人王明星与林国城的两套控状,在庭上争论一天。高庭法官洪承利下午5时发表裁决批准辩方申请,裁定这些易华仁案件将合并审讯。

易华仁(61岁)是在今年1月18日被控上法庭,3月25日被加控,如今一共面对35项控状,包括两项抵触防止贪污法令、32项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以及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的控状。

不过,高级副总检察长戴伟雄驳斥,本案两套控状并不相同,一个与新加坡F1大奖赛有关,另一个则涉及建筑承包商与陆路交通管理局之间的合约关系,所涉及的礼物与时间点都不一样。

易华仁星期三通过代表律师向高庭提出刑事动议,寻求法官将涉及王明星与林国城的所有35项控状合并审理,而非分开审讯。辩方称控方试图将涉及王明星控状的审讯延迟举行,却没有提出充分理由为何要这么做。

文达星说:“我的当事人等于说,两套控状都一起冲着我来吧,我已做好准备反击,但控方却不愿意这么做。”

另八项控状指易华仁在主管交通部期间,向林国城索取总值约1万8957元的礼物,包括22瓶威士忌和葡萄酒、高尔夫球杆与配备,以及一辆布朗登(Brompton)折叠脚踏车。林国城是挂牌公司林增控股(Lum Chang)的董事经理,子公司林增建筑案发时是陆路交通管理局的承包商。

自首次被控后,易华仁就清楚表明会针对所有罪状抗辩,他也表明希望能尽快受审,好让他能早日公开与此案有关的所有证据,让案子尽快审结。

然而,辩方指控方想让法庭先审理涉及林国城的控状,是因为控方想借此审讯了解辩方的抗辩理由,甚至让辩方传召王明星供证,然后以此准备王明星控状的审讯。

控方指两套控状不相同 其他案件曾把不同控状分开审理

庭上揭露,在日前的案件披露会议上,高庭已定今年8月和9月审理易华仁案,而控方要求先审理涉及林国城的控状,之后才进行涉及王明星控状的审讯。

辩方高级律师文达星在陈词时指出,本案两套控状有相同性质,例如易华仁都把王明星与林国城当作非常亲密的朋友。而且,根据部长行为准则,部长可以在私下和真诚的情况下接受亲友的礼物,易华仁也知道这一点。

辩方律师文达星:部长可在私下与真诚情况下接受亲友礼物

这是新加坡法庭首次审理属于刑事法典第165条文的控状。根据这项法律条文,公务员若接受、索取,或同意接受、企图索取任何有价值、并未付款或少付款的物品,且与对方有公务关系,皆属违法。文达星指出,马来西亚法庭曾在1939年有过一个判例,若公务员是在友情的基础上索取或接受礼物,那就不等于触犯这项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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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伟雄强调,过去在其他刑事案件中,控方也曾把不同控状分成不同审讯进行审理,而且控方有权决定先审理哪几个控状。

法官表示他同意辩方所说的,尽管控状中的礼物与时间点等细节不一样,但涉及王明星与林国城的两套控状仍有足够相似之处,可一起审理。

在35项控状中,其中27项与本地酒店与地产大亨王明星有关。这些控状指易华仁以不同形式向王明星索取总值38万4340元的贿赂及好处,以及易华仁在过程中妨碍司法公正。王明星是我国引进F1的主要推手,其公司负责新加坡大奖赛的管理和运营,易华仁在案发期间负责F1大奖赛事务。

前交通部长易华仁要求在同一审讯中,合并审理涉及商人王明星与林国城的两套控状,因为案件情况相似,他是出于友情收下“非常亲密朋友”的礼物,并且没理由怀疑商人朋友有任何不良意图。这项申请获得高庭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