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准提堂正式搬迁到商业单位,林明忠也在单位一楼开店做生意,售卖佛像与手工艺品等商品。许宇泽付了首两个月的银行房贷后,2018年1月起的每月房贷都是由林明忠偿还。

三个月后,双方再就如何在售卖单位时分配售款,寻求法庭的指示。这一次,高庭法官谕令按照两人偿还房贷的金额比例来分配售款。许宇泽便是针对这项庭令提出上诉。

对簿公堂的是林明忠与许宇泽,林明忠是经营准提堂的堂主,该庙宇位于淡滨尼北、名为“T-Space”的商业大楼;从事汇款生意的许宇泽是一名佛教徒,2016年至2018年间在准提堂当义工。

一名庙宇经营人找来信徒合资,以70万余元买下两层楼商业单位作为庙宇的“新家”,但两人之后关系破裂,并为房地产权益与售款分配闹上法庭。

两人的关系在2018年10月左右破裂,判词没有揭露其中原因。许宇泽决定不再与林明忠联名持有商业单位,但对于如何分配房地产权益,双方僵持不下。许宇泽在2021年入禀高庭,寻求法院对此事做出定夺。许宇泽认为,他算是商业单位的“半个主人”,但林明忠指许宇泽最多只拥有1%的房地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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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徒指庙宇经营人除了设立庙宇,也在商业单位一楼开店做生意,因此法庭在定夺如何分配房地产售款时,理应把经营人使用单位所取得的经济利益考虑在内。

2017年,林明忠想为庙宇“搬家”,他于是向许宇泽建议,合资购买商业单位,作为准提堂的新地点。许宇泽称林明忠当时告诉他,如果愿意协助设立新庙,许宇泽将得到神明的保佑和收获许多好处。

但三司同意许宇泽所提出的,售款分配原则也应把林明忠单独使用单位所得到的经济利益考虑在内。在没有证据显示林明忠赚得多少生意收入的情况下,三司考虑后决定,林明忠所支付的房贷利息,由他取得的经济利益来抵消;双方在分配房地产售款时,许宇泽不必补偿林明忠所支付的贷款利息。

高庭法官先在2023年8月裁定,按照两人当初所做的现金付款,以及房贷一人一半的原则计算,林明忠与许宇泽分别持有,该商业单位61.62%与38.38%的权益。由于林明忠因独自使用单位而享有经济利益,因此法官决定在计算权益分配时,不把林明忠偿还更多房贷一事考虑在内。

三司:售款分配应考虑单独使用单位所得收益

两人在同年9月以70万余元的价格,联名买下位于T-Space的一个两层楼商业单位。除了联名向银行申请56万元房贷,林明忠与许宇泽也分别掏出19万1452元与1万3696元的现金置产。

根据高庭与上诉审判庭的判词内容,许宇泽于2016认识在加东购物中心开店售卖佛像与宗教物品的林明忠。在林明忠的邀请下,许宇泽开始定期到准提堂朝拜和当义工。当时林明忠是在他的住宅经营庙宇。

高庭早前针对双方日后卖掉商业单位时,如何分配所取得的售款发布庭令,许宇泽对这项庭令不满而提出上诉。上诉审判庭星期三(7月17日)发表书面裁决,批准许宇泽的部分诉求。

信徒自认是单位“半个主人” 高庭:按还房贷比率分配收款

上诉审判庭三司认为,高庭法官所采纳的原则没错,即两人联名申请的银行贷款,理应由他们各承担一半的偿还责任。由于林明忠所还的贷款金额比较多,因此在分配房地产售款时,许宇泽必须对林明忠做出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