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华仁(61岁)星期二(3日)通过律师以刑事动议的方式,申请提出刑事参考。这项申请由梅达顺大法官、高等法庭上诉审判庭吴必理法官,以及上诉庭庄泓翔法官组成的三司审理。这也是辩方第三次向法庭申请索要证人陈述书。

易华仁涉嫌贪污案原定于上个月13日开审,但在辩方的要求下,改为下星期二(10日)至星期五(13日)展开第一阶段的审讯。

前交通部长易华仁针对高庭驳回他要求所有证人陈述书的申请,向最高法院上诉庭申请提出刑事参考,最终被驳回。这意味着本案料如期在下星期二(9月10日)开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提出刑事参考必须符合“有法律问题”和“具公共利益”这两个元素。辩方须向上诉庭申请,获批准后才能提出刑事参考。

辩方针对上述裁决申请提出刑事参考,寻求最高法院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即在刑事诉讼法下,控方是否必须向辩方披露用来证明控状的证人陈述书或其他证据,如按规定录取的陈述、陈述书的大纲等,以及法庭是否能够且应喻令控方这么做。

另外,文达星认为国会在2018年对刑事诉讼法做出重大修改时,忽视相关条文下的披露义务,要求上诉庭解读相关条文,填补控方有义务披露相关证据的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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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举例,控方4月在刑事案件披露会议上曾询问辩方,是否接受控方提呈按规定录取的陈述为证据,但当辩方要求先看过有关陈述时,控方却更改立场,表明不会提呈当证据。在他看来,这样的意图是个“移动目标”(moving target)。

大法官:并非涉及公共利益法律问题

文达星要求控方必须提呈包括已签署或草拟陈述书在内的所有证据,指刑事诉讼条文规定控方须提供有意在审讯中提呈给法庭的陈述书给辩方,但控方的“意图”可随时改变。

提出刑事参考 须符合“有法律问题”和“具公共利益”

随着三司驳回易华仁提出刑事参考的申请,此案预料如期在下星期二开审。

三司在聆听完辩方陈词后休庭片刻做出裁决。大法官指出,相关条文的含义和范围是明确的。若国会打算以任何方式修改披露义务,它本可以这么做,但国会并没有修改,而法院无权废除或撤销国会通过的法令条文。这也并非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问题,因此驳回易华仁的申请。

三司在辩方律师高级律师文达星在庭上陈词时不断提出疑问,认为他所提的问题已超越刑事诉讼法所涵盖的部分。

除了王明星和林国城,预料控方传召的证人还包括易华仁的妻子凯·玛丽·泰勒(Kay Mary Taylor)、王明星的妻子王克里斯汀娜(原名Christina Fu,向来用夫姓)、新加坡GP公司副主席冼伟雄,以及易华仁担任贸工部长时的私人助理。

在6月初的披露会议上,辩方向高庭助理主簿官要求让控方准备所有证人按规定录取的陈述(conditioned statements),并且在案件开审前把陈述书交给辩方,但不获批准。

辩方于是在7月提出刑事检讨,要求高庭法官检讨这项决定,但洪承利法官认为这并不会对易华仁不公平,控方已按照刑事诉讼法向辩方阐明检控立场,包括提供易华仁所录的66份口供书,以及其中七名控方证人的37份口供书,驳回易华仁的申请。

易华仁共面对35项控状,包括两项抵触防止贪污法令、32项以公务员身份索取好处,以及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的控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