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该判决,李亚鹏、李亚炜于2018年3月提起上诉。2018年3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该案,驳回李亚鹏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5年4月,李亚鹏和哥哥李亚炜、北京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函》显示,雪山公司及原股东(李亚鹏、李亚炜、李一兵)就股东李亚鹏及李一兵股权转让给阳光集团和与泰和友联公司的到期债权保证事宜作出承诺:最晚于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李亚鹏及中书公司以其在雪山公司的全部股权为该债权提供股权担保。
今年4月份,两人已被法院强制执行4000万,直至今年10月17日朝阳区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
据红星新闻星期四(19日)报道,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资料显示,因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李亚鹏及哥哥李亚炜星期二被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为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泰和友联公司),执行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此后,李亚鹏一方一直未支付相关款项。泰和友联公司在催款无果后,将李亚鹏、李亚炜和中书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欠款4000万元和利息等费用。此后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案,由李亚鹏、李亚炜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及利息。
雪山公司承诺这笔注资只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用途,未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决议通过,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双方还约定,项目开发周期为三年,开发周期届满时,由泰和友联公司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随后,泰和友联公司在2012年1月至7月间分四次汇完了约定的6000万元。
泰和友联公司代理律师聂敏星期四接受采访时表示,除财产保全的部分财产,在判决生效后,李亚鹏尚未履行任何判决义务。而且,法官一直联系不上李亚鹏,才会公开发布此次限制消费令,目的是敦促李亚鹏尽快配合执行。
2018年4月9日,李亚鹏因为一直未履行判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案件二审结束后,李亚鹏、李亚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京民申4445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三中院再审本案。
中国知名演员李亚鹏星期二(10月17日)被北京朝阳区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
媒体当日多次拨打李亚鹏一方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此外,朝阳区法院电话也一直无人接听。
据此前报道,2012年,泰和友联公司与李亚鹏持股的丽江雪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项目。泰和友联公司为雪山公司注资6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约1137万新元),获得雪山公司10%的股份。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和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均表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于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7月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亚鹏“欠债4000万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李亚鹏及其哥哥李亚炜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