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法规定了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海警局部队所构成的海警机构的职责,该法适用范围是中国管辖海域及其上空。管辖海域是指内海、领海、毗邻水域、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EEZ);包括排他性经济水域和大陆架在内的范围,已经波及了覆盖东海、南中国海的广大领域。
另外,在第20条中,规定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国管辖海域和岛礁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布设各类固定或者浮动装置,海警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拆除。并且,在第21条中,对外国军用船舶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中国管辖海域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采取包括使用武器在内的一系列措施。虽然看上去是普通法律条文,但是考虑到管辖海域的概念之大,对周边国家来说事关重大。
该法规定海警机构在这片海域的任务是什么,在最终的条文和草案之间虽然有差异,最终的比较婉转的措辞实质上有草案的意图,变得婉转的措辞被认为扩大了解释权。以下就是草案的内容。
首先,关于第12条,就是“巡航、警戒、值守重点岛礁”。虽然不清楚岛礁具体指的是什么,但至少中国方面有权决定什么重要。其次是“管护海上界线,预防、制止、排除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的行为”。本来“海上界线”就不知道在哪里,如果说要保护中国设定的“海上界线”,根据中国的判断也有可能设定更广的范围。
(作者是东京大学教授)
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届第25次会议公开发布,该法也破例于2月1日开始实施。中国政府急于实施的这项法律究竟是部什么法,意味着什么?
除此之外,海洋环境和自然保护也在管辖范围内,渔业也部分受到管辖,但渔业的范围是个问题。机动渔船底拖网作业水域外界线的外侧列入管辖范围,这样一来,中国主张管辖区域的海域中的外国渔船,均有可能被置于中国的管理之下。
另一方面,该法也适用于外国船只。虽然也有针对侵入领海的外国船只等的对应措施,但令人关注的是第18条和第20条。在第18条中,海警机构授予了广泛的临检权限,在这里可以读作“强制性”,也就是说也可以理解为能使用武器。如果这不仅适用于领海,而且适用于上述极其广阔的范围内,将会与周边各国之间产生巨大的问题。
而且,海上安全、治安、走私贸易等也成了其对象,但岛屿的保护、无人岛的开发和利用、海洋矿物资源的调查和开发、海底电缆的铺设和保护、海洋调查和测量、海洋测量图的制作等,也成为其监督检查的对象,并实施取缔违法行为。
对于毗邻水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对有关国家能发挥的权限有限制。但是,这次的海警法并不一定考虑这些权限的限制,似乎其权限大概涉及了整个管辖水域范围。在实施细则和实际应用中可能会有所抑制,但至少海警法条文会让其他国家产生这样的担忧。
中国有“蓝色国土”的想法。将海洋和陆地一样,认为是“国土”。确实关于领海和领空,这样的想法可能适用,但是毗邻水域、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应该不同。海警法虽是国内法,但它规定了海警机构的行动,其行动也会影响与周边国家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