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双方的租约不能纳入排他性协议,例如禁止租户在特定范围内开分店,或业主在同个建筑内出租给同业。

该守则涵盖11个方面,包括租约结构、第三方费用、业主或租户提前终止租约以及数据共享相关事项。

随着政府表态支持,预料零售业多年来追求租约平衡利益关系的努力和进程,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取得突破。

确实,这类调整甚至扭转业界“惯常做法”和思维的守则,在过去或许是难以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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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回为了让租约行为守具有实际的约束力,成为有牙齿的老虎,委员会呼吁政府通过立法强制所有租约遵循守则。

在冠病疫情阴霾的笼罩下,零售业备受冲击,业界都把新的行为守则视为达成双赢局面的守则,但从让租户争取到更为对等关系的角度来说,租户可以说是更大的赢家。

当然,行为守则毕竟只是守则,容易沦为一些无人遵守的“标准”,这已有前车之鉴。我国曾在2015年推出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公平租约框架,但未获得大型私人业主支持。

委员会的成员都是多个商会的领导,包括新加坡工商联合总会中小企业委员会(SBF SMEC)、中小企业商会(ASME)、新加坡餐饮业协会(RAS)、新加坡产业发展商公会(REDAS)、新加坡房地产投资信托协会(REITAS)、新加坡零售商协会(SRA),以及新加坡租户公平联合会(SG Tenants United For Fairness)。

业内人士认为,有关守则在租约条款中剔除租户须达成的销售目标,否则将被提前解除租约,以及租金结构不能采纳“视何者为高”模式,可说是业主的一大让步。

接下来,一个由业主和租户社群以及独立代表组成的公平租约委员会将在6月1日前成立,负责监督守则的执行,确保业界遵循原则。

这套守则适用于在6月1日或之后达成租赁协议、拥有超过一年租约的零售场所,可设在购物中心、办公楼、工业和商业园以及店屋等,并作为零售、餐饮和娱乐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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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平租约临时委员会(Fair Tenancy Pro Tem Committee)制定的零售场所租约行为守则,尽管还未通过立法,但预料将因为委员会成员的重大代表性,而获得广泛奉行与推广。

新守则也列明业主和租户可允许提前终止租约的情况。业主若进行大型重新发展工程,有权提前终止租约;租户若因为特殊情况,例如特许经营权遭终止,也有权提前终止租约。

此外,业主征收的一些费用也确保合理化。例如,准备租赁协议的费用和第三方费用必须合理,不能从中牟利。尽管业主有权调整广告和促销费用及服务费,但租户在租约期间须支付的总租金不能增加。

随着这些商会承诺从6月1日起奉行这套守则,并积极鼓励会员遵守守则,或许将能让业主与租户更好地解决多年来悬而未决的双方利益关系不平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