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从事秘书工作)

8月6日《联合早报》言论版刊登邱克恩的文章《培养青年敬畏之心》(以下简称“邱文”),文章的切入点是近期某高等学府的迎新活动,再次出现猥亵和不合规矩的行为,再结合近年来不少青少年以身试法、破坏公物等行为的不断发生,探讨时下年轻人种种不良行为的诱因,结论是现在的青年缺乏“敬畏”之心,希望通过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来培养这种“敬畏”之心。

“敬畏”两个字,望文生义,给人一种害怕的感觉。从字面上来看,以及对这两个单字的一般理解,是相互矛盾的。笔者认为,如果是“敬”对方,又何来“畏”?何须“畏”?如果是“畏”对方,又如何产生“敬”?

笔者认为,文章中的多个论述很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邱文提到,长幼有序、敬老尊贤、遵守孝悌等观念,过去都是透过有效的家庭教育灌输给孩子的,然而随着传统家庭的规模逐渐缩小,现在更多的是小家庭的组织,从而判断,这些以一两个孩子为核心的家庭,父母会溺爱孩子,容易养成孩子唯我独尊的自大心理;并认为这些在缺乏灌输“敬畏”观念家庭教育中成长的孩子,传统伦理的约束要如何规范这些孩子的思想与行为。

在现实中,如果你尊敬对方,你肯定很愿意亲近他、向他请教学习;如果你是畏惧对方,远远看到他走过来,也会赶忙找个地方躲起来不让他看到。一个人若是又敬又畏对方,心情经常咋惊咋喜,其所承受的心理压力肯定不小。敬畏虽然带有敬字,但其实还是畏的分量比较重。根据网上的资料显示,汉语《辞源》没有收录“敬畏”一词,疑似现代复合词。

法律可有一套标准可依循?看看那些在初级法庭打输官司的案件,上诉到高庭时却打赢了;高庭推翻了初庭的审判结果,为什么?大家不都是按同一部法典来判案的吗?这是因为初庭和高庭的主审法官,对事件分析的角度有所不同,所以产生不一样的结果;另外,有些案件的审理也会因为主审法官是保守派还是开明派而结果大不同。但道德规范是有标准可依的,并不会因个人的立场与视角有别而颠倒黑白。

邱文认为是传统家庭的规模逐渐缩小,才导致无法灌输“敬畏”观念给孩子;其实两者之间看不出有什么关联。再说以一两个孩子为核心的家庭,父母会溺爱孩子,孩子会变得唯我独尊和养成自大的心理,这也并非是绝对的。

邱文进一步阐释,说法律的约束源自西方的宗教精神,也唯有当人们把法律视为神圣不可侵犯,且至高无上的崇高时,犹如对神灵的“敬畏”,其约束力才会在人们的身上发挥作用。将法律所能展现的约束力抬高到神圣不可侵犯、至高无上的地位,并要对它犹如对神灵般的敬畏;这凸显了邱先生对法律的本质有所误解。事实是,在很多国家,法律一直在为权力和经济服务。

与其谈“敬畏”之心,还不如想办法恢复我们优良的传统价值观,如:忠、孝、仁、爱、礼、义、廉、耻;这些都是做人的根本,也较能全面培养青年人的道德操守。青年人毕竟缺乏社会经验与人生阅历,偶有不知天高地厚的情形,我们成年人应该多给予他们引导而非一味批评。

于邱先生而言,长幼有序、敬老尊贤、遵守孝悌等观念,应该就是他所强调的“敬畏”家庭教育;然而笔者认为,这些家庭教育观念应该是建立在一种发自内心敬重、敬爱的基础上,而不是出于畏惧。如果敬爱是出于对父亲兄长的身份和权威,这种敬爱是虚假的,只因为惧怕,不得不敷衍,免去不必要的麻烦。

最让人不解的是,邱文说当传统道德观念对于规范人们行为的有效性留下一个空白的时候,我们就需要新的道德体系来补上;而这新的道德标准是法律标准。

笔者好奇,为什么我们不去想办法恢复这些传统道德观念,而要另辟蹊径找寻替代方案?再者,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完全是两种不同层面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前者是支配人们的内心活动和动机,后者是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维持社会秩序与和谐。让法律标准作为新的道德体系,有点张冠李戴,让人感到很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