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的裁定中,承认妇女堕胎权受到宪法隐私权保护。这一裁定让堕胎在美国全国合法化,被视为美国保障堕胎权的里程碑判决。之所以在半个世纪后争议又起,是因为去年最高法院受理了密西西比州一项争议法令,该州要求推翻罗诉韦德案的判例,禁止怀孕15周的孕妇堕胎。据悉,最高法院将对此作出裁决。
这两个州的法律都没有排除上述第一、二种极端情况。这也就导致反对者的愤怒:连遭强奸或乱伦致孕也不能堕胎,简直太邪恶了!说生命权高于其他权利,这似乎天经地义,但在法律实践中,在人们的常识认知中,对于胎儿的人权和生命权的考量,实际上并不是像对待一个成年人的生命一样,一视同仁的。譬如,导致一个胎儿死亡的医疗或交通事故,并不会导致与一个成年人一样的赔偿;而有意终止一个胎儿的生命,也不会像故意谋杀一个成年人一样受到同样惩罚。这从一个方面说明,在人类的普遍意识中,胎儿只有部分的而不是完全的人权和生命权。尽管迄今并没有一条法律明文指出和规范这一点。
作者是中国旅美学者
然而,在具有代表性的两个反堕胎州的州法中,并没有完全排除上述极端情况。密西西比州2018年通过的《胎龄法》(Gestational Age Act),禁止怀孕15周的女性在“非紧急医疗情况或胎儿严重畸形情况下”堕胎,即使遭强奸或乱伦致孕也不例外。德克萨斯州2021年通过的《心跳法》(Texas Heartbeat Act)规定,除了紧急医疗情况,禁止对有心跳的胎儿实施堕胎,即使是因性侵或乱伦导致的怀孕也不例外。胎儿有心跳通常是在孕期第六周。
一、如果一个女人被性侵怀孕,是不是应当生出胎儿?二、如果怀孕是乱伦的结果,是不是也应当生出胎儿?三、如果腹中胎儿有先天缺陷,是不是也不能流产?四、如果孕妇身体有疾病,而怀孕会危及其生命或健康,是不是也不能终止孕期?
其实,无论是支持堕胎权,还是反对堕胎权,并不是水火不容,也不是完全没有公约数和认识的重叠区。因为即便是最极端的主张堕胎权者,也会同意或至少不反对这一点:一个越是接近出生的胎儿,越是接近“人形”“有手有脚”,譬如,六至九个月以上的胎儿,就越是应当接近具有完全的人权和生命权,就越是应当受保护,而不应当被“做掉”。在这个阶段“做掉”,是有违天理人伦的残忍,与谋杀无异。即便是密、德两州的反堕胎法,也并没有完全禁止堕胎,没有完全禁止妇女行使她们的权利。它们只是试图在胎儿的孕期中划出一条界线,即什么时候堕胎是合法的,什么时候是非法的。
据被外泄的最高法院内部意见书草案,大法官塞缪尔?阿利托称,罗诉韦德案从一开始就是错的,必须被否决,“现在是关注宪法并将堕胎问
题交还给民选代表的时候了。”他强调在罗诉韦德案判决时,有多达30个州禁止堕胎。然而,这一判决却“强行终止了堕胎问题作为政治议程的延续”。
美国最高法院的意见书只是说,堕胎立法这种事,不应当归最高法院管,50年前管了不应该管的事,现在应当纠正当年的这一程序错误。尽管这一意见在法律层面上似乎无懈可击,但其客观效果和社会影响却是另一回事。
一直以来,美国关于堕胎问题就争议不断,两派针锋相对。一派认为,堕胎权是妇女的基本权利,涉及女性的隐私、婚姻和身体等自主选择权。另一派认为,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超越其他权利。胎儿也是一条生命。一个人没有权利去终止或雇人去终止另一个人的生命,即便是自己腹中的胎儿。因为这与谋杀无异。
堕胎问题在美国会引起如此大争议,反映了美国政治生态中的极化现象。最高法院撒手不管,而各州自行其是,各走极端。双方并不是相向而行,试图找出最大公约数和共识,以消除分歧,而是借此制造恐慌,妖魔化对立一方。虽然两派中有许多人可能纯粹是受信念和价值观驱动,但并不排除许多政客可能只是受政治动机驱动。毕竟,胎儿并没有投票权,而占有半边天的女性才是应当争取的票源。据称,拜登个人反对堕胎,但支持宪法赋予女性的选择权。这种左右逢源反映了一个老政客的行事风格。
从终极道德、普世价值和政治正确的角度来看,说生命权高于任何其他权利,这一点没有人能公开反驳。即便是最极端的女权主义者,在面对这种质问时,也只会顾左右而言他,采用回避战术,或引入某些极端例子。譬如,她们会引用如下例子:
美国最高法院意见书的意向可以归纳为两点:一、它并不是就堕胎权本身,就堕胎是合法还是非法作出裁决;而是说,这个问题应当由各州自行立法解决。二、当年对罗诉韦德案作出裁决时,美国50州中有30个州禁止堕胎。这种将少数州的意志强加于整个联邦的裁决,是错误的。也就是说,美国最高法院的意见书只是说,堕胎立法这种事,不应当归最高法院管,50年前管了不应该管的事,现在应当纠正当年的这一程序错误。尽管这一意见在法律层面上似乎无懈可击,但其客观效果和社会影响却是另一回事。因为如果50年前的裁决被“纠正”,则意味着过去50年中被联邦法律保护的堕胎权不再有效,而由各州自行立法取代。在许多州,堕胎将不再合法。这也就是为什么那些主张堕胎合法化的人会抨击它,说这是“倒退”。
显而易见,双方都同意或不反对这两点原则:一、早期的堕胎可以被接受,但晚期的堕胎应当被禁止;二、某些极端情况应当被排除。可见,分歧只在于,允许和禁止堕胎的时间分界应当划在哪里?哪些极端情况应当被排除?试想,倘若有人将这两点原则具体化为一个有广泛包容性的方案:一、禁止六个月以上胎儿的堕胎;二、性侵、乱伦、胎儿先天缺陷和孕妇健康风险等四种情况下,堕胎不受第一点限制。大概双方对此不会有多大的争议。
近日美国最高法院有关堕胎权的意见书草案遭外泄。据媒体披露,最高法院多数大法官有意推翻50年前有关保障堕胎权的相关裁定。此事引发轩然大波,大批人群前往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前示威抗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