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部认为,CFA最终将强化新加坡国际法律和纠纷解决枢纽的地位。该部门于2019年就CFA展开公众咨询,收到法律界和公众的良好反应。

艾伦格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宜良律师说,在制定收费时,CFA为律师带来更多灵活性,也让不愿或无法支付全额律师费的客户有展开索偿案的选项。

律政部文告说,为了支助企业和律师,律政部在参考其他国家司法发展时,也不断检讨资助讼费资金事宜,而CFA是检讨的一部分。

律政部说,CFA协助促进诉诸司法的途径。它提供另一资助诉讼资金的选项,让企业和个人能继续展开胜算机会高的索偿案,尤其是在造成许多干扰的冠病疫情期间。

所谓胜诉酬金制是指当索偿成功时,律师可根据之前的协议,获得索额的一定比率。

为了支助企业和律师,律政部在参考其他国家司法发展时,也不断检讨资助讼费资金事宜,而‘按条件收费协议’是检讨的一部分。

——律政部

获考虑的特定诉讼程序包括国际和国内仲裁程序、仲裁案延伸出来的调解案,以及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简称SICC)的一些特定诉讼,其中也包括从SICC诉讼中延伸的调解案件。

制订“按条件收费协议”(Conditional Fee Agreement,简称CFA)框架的法律专业(修正)法案,前天在国会由文化、社区及青年部长兼律政部第二部长唐振辉提出一读。

修正法案也涵盖豁免条文,允许律师与客户签订CFA,但反对根据客户从官司所得赔偿的比率来计算酬劳的协议。

CFA是指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协议。在特定情况下,例如代表客户索偿成功时,律师才能得到部分或全额收费,新框架也允许律师收取标准律师费之外的额外收费(uplift)。

律政部拟议为特定诉讼程序推出“按条件收费协议”框架,修正法案一旦通过,将打破过去新加坡严禁的“没赢就免付费”的胜诉酬金制。

新加坡法律目前不允许CFA与胜诉酬金制(contingency fee arrangements)。根据英国普通法,这主要是保护弱势诉讼人,并确保律师为客户和法庭服务时,不会有利益冲突。

新框架也为处理国际仲裁案件或SICC案件的新加坡律师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因为跟他们打同个案件的外国律师已受益于这类收费协议。CFA的另一好处是,由于收费取决于案件结果,这会阻止律师承接胜算机会不高或琐碎的案件。

英国从1990年起解除上述禁令,其他国家如澳大利亚、美国和中国,也允许类似CFA的形式。

他相信CFA能为律师带来更多工作。“因为它鼓励更多当事人展开索偿,尤其是当律师相信他们有胜算机会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