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哈尤玛赞说,法证医学检验对刑事案件的调查产生关键作用,且必须在警方的监督下进行。除了健康问题等特殊情况,嫌犯须配合调查接受检验,否则警方可以使用适当的武力提取样本,例如拉开嫌犯的口腔取得唾液,或者确保嫌犯不晃动头部,以取得头发样本。

这项刑事诉讼(杂项修正)法案星期一(2月5日)在国会三读通过,除了“保护公共安全增强版”和“保护公共安全”两项新判刑,在修正法案下,警方只要有理由相信嫌犯涉及“可逮捕罪”(arrestable offences),并拥有或掌握案件的相关证据,就可以在没有搜查令下搜查相关场所。

议员朱倍庆(淡滨尼集选区)、娜蒂雅(宏茂桥集选区)和官委议员约舒亚对此提问,是否有措施可防止警方滥用权力。

另外,内政部兼社会及家庭发展部政务部长孙雪玲也说,修正法案推出“法证医学检验”的立法框架,规范性罪案相关的嫌犯和受害者的检验程序。

拉哈尤玛赞:警方对使用武力已制定一套标准

她强调,在修正法案下,警方只能针对“可逮捕罪”有关的场所进行搜证,无权随意搜查任何人或任何事物,也不能对沿街路人起疑就决定搜身。

至于嫌犯或受害者私密部位的检测,只有经警长及以上级别的警务人员要求,才能由合格的医疗专业人员检查。“即便是辅警也是受过专业训练的,而且警方对于使用武力已制定了一套标准。”

若涉及未成年或弱势嫌犯,当局会在进行法证医学检验时仔细说明流程,并允许嫌犯拨电给亲友。警方也在考虑如何更细致地对待弱势嫌犯,包括残障者或特需者。

新修正法案扩大警方权力,可强制嫌犯接受法证医学检验,也可以在没有搜查令下对嫌犯有关的场所进行搜查,但警员须遵守标准执行任务,不能滥用权力。

卫生部兼律政部高级政务次长拉哈尤玛赞回应时说,这不是全新的条例,但之前的做法难以直接判断嫌犯是否配合,也须要发出“交出令”(production order),可能导致不配合的嫌犯延误搜查和篡改证据,以致阻碍调查。

拉哈尤玛赞强调,警方不能对受害者使用“适当的武力”,而是须征求受害者或合法授权人的同意,才能进行法证医学检验。只有在受害者昏迷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碍于DNA等时效的考量因素,当局才不得不未经当事人同意就进行检验。

对于弱势群体有关的提问,拉哈尤玛赞回应潘丽萍(惹兰勿刹集选区)和其他议员时说,新框架也列出采集证物过程的保障措施,确保检验者能获得细致的对待,包括为受害者提供不同的援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