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莫勒指出,仅仅因为被告判无罪释放,不意味着受害人撒谎或犯罪行为没发生,可能只是证据不足,或举证无法达到排除合理疑点的标准。

但他指出,即使受害者同意和解,如果控方认为涉及公共利益或罪行较严重,可否决和解方案。

“投诉人有可能真诚地相信发生了犯罪行为,但实际上并没发生,比如认错人、意外碰触。这种情况下,投诉人未必撒谎,但如果投诉人显然在撒谎,或承认提出虚假指控,他可能会被控。”

他说,也有外国人在本地触法,但为了尽快回家,决定速战速决、和解了事。

黄恒毅说,性罪案的被告判无罪释放时,仅意味着无法排除被告有罪的所有合理疑点,但未必代表法院认定被告“事实上无罪”和投诉人肯定是在撒谎。

“我们须区分法律有罪和事实有罪。提控失败,可以是因为辩方律师提出了合理疑点、警方搜证不足、证人证词有问题等,但也只有各造知道,嫌犯到底有没有做过被指控的那件事。” 法律术语“把疑点的利益归给被告”,指的是控方的证据表面看来充足完整,但法官觉得被告与辩方证人的证词,能令控方证据产生一些无从合理解释的疑点。因为有疑点,法官就必须谨慎一点,判被告无罪。

针对轻微非礼和伤人罪的可能“和解市价”,符兆明说,赔偿金额是根据指控行为造成的严重程度或损伤而有所不同。

至于被告,一般考虑案件带来的压力,包括所须花费的时间和律师费,“即使真的没有做过违法的事,也未必一定赢,得面对可能打输官司的风险。为了方便,一些被告因此提出和解,而且能被判无罪”。

黄恒毅说,非礼案的赔偿具体金额,跟涉及的身体部位以及非礼动作有直接关系,但数额不能过高。

阿莫勒说,如果所有轻微罪案都诉诸法庭,检方和法院都会被这类小案堵死。“司法时间和资源是宝贵的,要用在处理更严重的罪行。”

判无罪原因多 不可一概而论

通常,被告会通知查案人员他准备和解,查案人员接着与总检察署和受害者查询,看是否有和解的可能,如果有,赔偿金额多少?

“公共利益优先。我相信在考虑和解金额时,也会考虑某些因素。

近期,涉嫌非礼的新加坡国立大学前教员费南多(Jeremy Fernando)博士,与受害者达成和解,被判无罪释放。根据《刑事诉讼法》,一些刑事案可通过道歉、赔偿或罚款销案解决。到底哪类案件可循这样的方式解决?过程如何,赔偿“市价”又是多少?销案后被判无罪,是否代表嫌犯没干过“坏事”,就此“洗白”?受害者愿意和解,又有什么好处?本期《实况报道》,四名资深刑事案律师解答销案问题,也谈“法律上有罪”(legally guilty)和“事实上有罪”(factually guilty)的差异。

他指出,以交通案件来说,因闯红灯或不顾他人安全驾驶(inconsiderate driving)而涉及伤人事故,控方通常不让和解。

“无罪推定”是指被告未被判有罪之前是清白的。要定被告的罪,控方须举证证明被告犯罪。

符兆明没碰过受害者要求不合理的过高赔偿,“因为主控官会全程协调,包括调整受害者的期望”。

2005年,这名前教师被控从2001年至2005年非礼七名男生。他否认所有控状,受审80天,横跨9个月,最终涉及两男生的非礼罪成,被初庭(国家法院前身)判坐牢12个月。

“控方有时确实会提控受害人作虚假报告,但这些案件多数都非常明确,例如,受害者出庭供证时承认向警方撒谎。”

针对和解销案的好处,他指出,和解销案后,受害人接受赔偿金,法庭将撤销对被告原有的指控,判他无罪释放,这也意味着被告不留案底,控方将来不可针对同一案件重新提控被告。

符兆明则说,判无罪可能有多种原因。“主审法官不相信受害人,未必等于受害人说谎或做了虚假报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报告内容。这是非常不稳定和多变的情况,很难一概而论。”

司法时间与资源宝贵 应用于处理严重罪行

辩方高级律师郑月娥上诉时告诉法官,她的当事人身为校队负责教师,也是受害者,因为对男生严厉,常责骂他们,男生才怀恨在心,勾结起来诬陷他非礼。

孙庆发律师:我们须区分法律有罪和事实有罪。提控失败,可以是因为辩方律师提出了合理疑点、警方搜证不足、证人证词有问题等,但也只有各造知道,嫌犯到底有没有做过被指控的那件事。(受访者提供)

赔偿也把动作考虑在内,“抱,吻、碰、摸和扭等,时间多长?另外,是隔着衣服,还是直接碰触肌肤?这里面还有不同组合,是衣对衣,肌肤对肌肤,还是衣对肌肤”。

男教师在2005年被停职,过后辞职。他脱罪当天受访时,表明不会重执教鞭,历时三年的案件让他承受许多痛苦,却感受到亲情和友情的可贵。

他举非礼为例说,并非所有非礼案都可和解。“要看情况,是吻脸颊,还是拥抱?受害者有穿衣吗?也要看涉案人物的关系,两人是男女朋友,还是只是朋友?”

阿莫勒曾代表涉嫌非礼的被告。被告身居高位,受害人最初索讨3万元赔偿,最终降至1万元。另一起非礼案的受害人,最初要求5000元赔偿,最后也以2000元达成和解。

涉公共利益或罪行严重 控方可否决和解方案

另一名要求匿名的刑事律师也说,非礼的最高和解赔偿约1万元。

孙庆发律师(Sng & Company)说,常见的和解案件包括非礼和蓄意伤人罪名。“有时肇事者被控重伤罪,但辩方要求把罪行减至可和解的伤人罪,再申请和解。”

2008年4月,男教师提出上诉,高庭裁定两男生的证词不可靠,控方证据有疑点,判他无罪释放。

“被告绝不可私自接触受害者,或通过自己的联系人去(找受害者)寻求和解,只能由查案人员来当中间人。”

一名匿名资深刑事律师告诉《联合早报》,总检察署不要让人从罪案牟利,“所以和解金额似乎有个上限”。

“获判无罪者中,还是有真正清白的人,但无论如何,获判无罪在法律上只有一个结果,就是此人永远都不会以同个罪名再度被控。”

过去五年,阿莫勒处理过至少三起和解案件。

前男教师涉非礼判无罪 引发“无罪”与“无辜”热议

避免有人从中牟利 和解金额设上限?

​符兆明律师( Foo Cheow Ming Chambers)说,大前提是受害者愿和解,如果受害者拒绝或反对提议的金额,事情就马上拉倒。

阿莫勒律师:如果数据显示某种犯罪行为有增加趋势,或是涉及上级和下属的关系,检方也可能反对和解。(档案照片)

另外,他代表过涉及伤人罪的德士司机。他的客户与同行发生争执,结果推搡对方。两人开德士时,常到同个咖啡店歇脚。

他举非礼案来说,控方考虑的是案件论据是否有力?罪案发生过程,是否严重?触及身体哪个部位?是否发生在封闭式地点,如电梯,德士内?胜诉机会多大等。

孙庆发曾代表被女客户指非礼的脚底按摩师。女客户要求的赔偿太高,连控方也认为不合理。“我再提呈陈情,结果控方撤销控状,那个女客户最终什么也没得到。”

受害人决定和解,并接受象征性的500元赔偿,因为他知道他和对方将来还会常在同一家咖啡店碰面。

受访律师说,即使受害者同意和解,控方基于公共利益,包括考虑案情和是否存在任何加重刑罚的因素,有时会否决辩方的和解申请。

针对非礼案的和解,孙庆发说,检方可以公共利益为由拒绝被告要求和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列表,可和解(compoundable)的案件包括轻微非礼案、伤人、恶作剧、擅闯、刑事诽谤、恐吓、骚扰,鲁莽或疏忽行为造成伤害等。

在解释“无罪”(not guilty)和“无辜”(innocent)的差别时,尚穆根指出,若法庭裁决被告有罪,意味法官认为案件“没有合理疑点”(beyond reasonable doubt),确信被告有犯案。

不过,判被告无罪时,纯粹意味法官不完全信服被告有犯案。法官只须确定是否存在合理的疑点,不必考虑被告是否在“事实上无辜”。一旦出现合理疑点,即使认为被告有犯案,法庭也得判他无罪。

“要看情况。‘市价’并不存在,因为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程度和范围的各种可能组合太多了。”

尚穆根说,一个人犯罪却没被定罪是可能的事,可能是找不到证人、证人改口供或记不清事发经过,或技术细节导致等原因。

无论是庭外和解或通过审讯抗辩成功,一人被判无罪,不能等同于“无辜”。

符兆明说,和解带来的法律效力是法院宣判指控无罪,而受害人可获赔偿作为和解的部分条款。

当年5月,《海峡时报》言论版的一篇文章以这个案件为例,探讨被告判无罪时,谁该承担法律费用的问题。

总检察署回应说,无罪释放不代表被告无辜,引发法律界广泛讨论,几名议员也在国会提出口头询问,要求时任律政部长兼内政部第二部长尚穆根澄清。

黄恒毅律师(Lighthouse Law LLC)说,受害者如果是公交服务人员,案件多数不能和解,因为那会影响公众信心。

阿莫勒说,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金视具体情况而定,“取决因素包括犯罪的性质和情况、被告的性格和背景,以及受害人和解的意愿。”

“和解可让受害者免于尴尬,有时可避免在公堂上被盘问的创伤。英国有起案件,一名强奸案受害者被辩方律师严厉盘问后自杀。她在遗书中说,她被强奸了两次。”

尚穆根表明,政府绝对支持和维护“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的法治原则,没任何意图质疑或限制它。

和解不是去证明和确定罪行,而是让双方协商,放下过去继续往前行。只要案件属于可和解性质,律师通常会代表被告向总检察署申请和解,并列出和解条件;控方与调查人员和受害者商谈后,看条件是否合理,再决定要不要接受。

可以庭外和解的案件中,如果受害者愿和解,却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赔偿额,控方会干预和调解,确保受害者不趁机漁利,捞取意外之财。

“有些时候,如果数据显示某种犯罪行为有增加趋势,或是涉及上级和下属的关系,检方也可能反对和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节,主控官可根据所确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嫌犯收取相关罪行最高罚金的一半,或5000元,以较低额为准。

黄恒毅指出,案件和解与否牵涉三方的考虑:控方、受害者和被告。

黄恒毅律师:非礼案的赔偿具体金额,跟涉及的身体部位以及非礼动作有直接关系,但数额不能过高。(Lighthouse Law LLC提供)

他指出,没有所谓的“和解市价”,因为“出售正义的市场不存在。控方也不希望看到,受害者从中赚一笔”。

孙庆发指出,被告抗辩成功被判无罪,不能因此断定控方的提控毫无理据(unmeritorious)。

符兆明律师:判无罪可能有多种原因。主审法官不相信受害人,未必等于受害人说谎或做了虚假报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报告内容。(受访者提供)

此外,如果事件发生在封闭式环境,例如电梯,受害者无法逃脱以致被伤害,或是被控者可能坐牢的案件,也不能和解。

15年前,一名涉嫌非礼的前中学男教师被判无罪,引发舆论热议被判无罪者是否该得到政府赔偿,甚至成为国会议题。政府解释“无罪”和“无辜”有别,以及没考虑赔偿被判无罪者是因为这里头牵涉许多政策课题。

他说,肩膀和脖子属于较不敏感的部位,跟臀部和大腿不同,“如果越界,涉及私密部位的话,就无法和解了”。

“越私密部位,就越严重。如果只是拥抱或轻拍,就较不严重。 ”

“一些受害者看到被告是医生或经济能力强的外国人,就要求大笔的和解金。听过有女子臀部被摸,要索讨四万元赔偿的个案。”

阿莫勒律师(Amolat & Partners)也说,蓄意伤人的案件,受害者如果是前线公务员、巴士车长、德士司机或护士,因政策理由,这些都不允许和解。

不论嫌犯身家如何,也不论是哪类的庭外和解案,有律师指现有的和解“市价”介于5000至1万元。

一些受害者嫌麻烦不想出庭供证,或担心名字或照片意外曝光,所以选择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