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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透露,2014年年底,阿仁提拔被告为“头家”。身为”头家”,被告要负责管理三个“阿窿”,也须要记录他们每日的贷款数额。被告此时可分得高达60%的利润,月薪介于1万元至1万2000元。

2008年年底,团伙收到风声,指警方正在捣破非法放贷活动。在团伙的指示下,被告搬到泰国曼谷,并在那里继续经营放贷生意。

当时,被告选择继续留在中国,直到想让两名女儿在新加坡读书,便决定回国自首。2023年11月,他回返新加坡,这时才被警方逮捕。

被告黄国森(44岁)是新加坡人,他早前承认七项抵触放贷人法令的罪名,星期五(6月21日)在国家法院被判坐牢51个月,以及罚款49万5000元。由于被告无法缴付罚款,须额外坐牢33周代替。

被告2010年返回中国,他当时除了领取月薪,也可享有高达20%的利润分成,月收入为3000元至5000元。

据报道,同样涉及放贷生意的“头家”陈耀光(46岁,新加坡籍)早前认罪后,被判坐牢13个月又两周,以及罚款6万9000元。他在中国深圳经营新加坡的放贷生意,三年里赚取逾23万元。(人名译音)

经前同事介绍 到深圳从事非法放贷

2019年,阿仁被警方逮捕,被告随即停止放贷生意。警方那时也发出紧急公报(Police Gazette)通缉被告。

控方指出,被告所做生意,背后有团伙操控,而此案也涉及跨国因素。考虑到被告的犯罪时长和利润数额,建议法官判被告坐牢至少54个月,以及罚款50万元。

为非法放贷团伙工作,在中国和泰国经营以新加坡客户为主的放贷生意,男子一步步爬上“头家”位置,14年里赚取50万元的分成利润,现在换来牢狱之灾。

为让女儿回国读书 被告决定自首

根据法庭文件,在2006年至2019年,被告从非法放贷活动中获得约50万元的分成利润。

阿仁是非法放贷团伙的“大头家”,被告就负责寻找在新加坡的借贷人。被告每天会工作五小时,拨打150通电话,月收入为2000元。

2008年7月,被告晋升为“阿窿”,获授权可自行决定低于2000元的放贷。

案情显示,2006年,被告一名前同事联系上他,推荐他到中国工作。当时无业的被告同意了,随即到中国深圳为一名叫阿仁的男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