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若在没有足够特殊理由的情况下将案件移交高庭,那会让人以为法庭给予被告特殊待遇;单因为被告是一名政治人物,不足以说服法庭批准移交高庭的申请,因为法庭必须对所有被告一视同仁。

辩方也提出,若案件由高庭审理,届时任何一方要对高庭裁决提出上诉,那将由最高法院上诉庭三司,即“本地最资深的几名法官”来做出最终裁决。法官同样驳回这项申请理由。她说:“一名被告不能通过要求将案件移交高庭,来获得自动上诉至最高法院的权利。”

符晓平法官星期一(9月9日)早上宣读裁决时解释,毕丹星涉嫌作伪证一案不能与前交通部长易华仁的贪污案相提并论,因为毕丹星的案件不具有重要公众利益,足以促使法庭批准让案件脱离正常的司法程序。

法官:毕丹星案无法满足罕见与特殊情况条件 以移交高庭

随着辩方的申请被驳回,毕丹星涉嫌向国会特权委员会作伪证的案件,预料将在10月14日于国家法院开审

法官也点出,毕丹星在提呈给法院的申请宣誓书中说,若他的案件能在高庭审理,具有份量的高庭法官将不受“政治氛围”影响,但当在庭上进行陈词时,代表律师又称无意批评国家法院法官,辩方的说辞为此显得前后矛盾。法官提醒,任何人都不应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轻率地质疑国家法院法官的公正与独立性,因为这类说辞不负责任,并且可能影响公众对法庭执行司法公正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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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控方在易华仁案中是援引刑事诉讼法的另一项条文来提出申请,而根据本案辩方所援引的第239(1)条文,法庭必须在“罕见与特殊的情况”下,才会批准将案件从国家法院移交高庭。至今,只有过两项同类申请在相同法律条文下获得法庭的批准,而且都发生在新加坡独立之前。

毕丹星在8月26日向高庭申请将案件从国家法院移交高庭审理。辩方援引刑事诉讼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第239(1)条文,指本案与易华仁案同样涉及广大公众利益,把毕丹星案也交给高庭审理将“有利于取得司法公正”。

毕丹星在星期一离开高庭时告诉《联合早报》记者,他已准备好在10月14日开始受审。他过后在脸书贴文指出,尽管他不同意控方申请将易华仁案移交高庭的同时、决定不在他的案件中这么做,但他对控方与高庭就他的申请所做的工作表示认可。

在法官看来,毕丹星案无法满足罕见与特殊情况的条件。她解释,在审理刑事案方面,国家法院所具备的司法权限涵盖很大的范围,包括毕丹星所面对的触犯国会(特权、豁免和权力)法令第31(q)节条文的控状。就如控方所指出的,许多引起广大公众与媒体兴趣的案件都在国家法院审理,即使被告是一些具有知名度的大人物,他们同样也在国家法院受审。

高庭驳回工人党秘书长毕丹星的申请,不批准将他涉嫌作伪证的案件移交高庭审理。法官强调,法庭必须平等对待所有被告,即使被告是一名政治人物,法庭没有理由给予他特殊待遇,把国家法院有权审理的案件移交高庭,本案也不具备可脱离正常司法程序的重要公众利益。

她指出,在易华仁的案件中,法庭对这些控状的定夺,将关系到所有公务员应如何处事以及与他人交涉,为此案件的影响深远。反观毕丹星案主要是厘清事实,定夺毕丹星有没有向国会特权委员会撒谎,案件不具有特别困难的法律问题,其裁决也不会对公众构成广泛的影响。

今年3月19日被控的毕丹星(48岁),面对两项触犯国会(特权、豁免和权力)法令第31(q)节条文的控状,指他就盛港集选区前议员辣玉莎在国会撒谎一事,于2021年12月向特委会作伪证。目前,这起刑事案定10月14日至11月13日之间举行共16天审讯,主审法官是陈乐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