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四:只有媒体须遵守禁令?

这类例子包括性罪案的受害人和被告是师生、男女朋友,以及父母与孩子的关系等。

受害人当时支持解除禁令的理由,包括她们想避免其他女性被蔡义晋偷拍,以及鼓励其他受害人发声求助等;对于蔡义晋能够继续隐姓埋名,而受害人却活在恐惧中,这样的情况让她们感到困扰。

纷纷扰扰的舆论中,充斥着不少对“禁止披露令”(gag order)的误解。有人以为法庭发布这项禁令是为了保护被告,有人则认为既然有禁令是否应完全不报道和讨论此案,也有人不清楚禁令涵盖哪些不可公开的信息等。

在国家法院法令和最高法院司法权法令中,各有一节法律条文,赋予法庭发布禁止披露令的权力。

也是刑事案律师的张俊铭指出,这些法律条文的措词为“任何人”都不可以违反禁止披露令,否则会面对法律处分。这意味着不只是媒体从业者可能触法,任何人都可因为违反禁令被控上法庭。

本地一名前电视男艺人最近被控性侵未成年少女,新闻报道出街后引发热议。许多读者和网民竞相猜测男艺人的真实身份,也对于媒体不报道被告的名字感到不解。

在禁止披露令下,受害人的名字、住址和照片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可公开。

周士俊强调,禁止披露令的宗旨不在于维护被告,不过考虑到一些案件的受害人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一旦把被告的名字公开,可能导致受害人的身份外泄,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的名字不应报道。

总检察署副检察司周士俊解释,法庭发布禁止披露令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受害人遭受公众批判的眼光或感到难堪,减少他们再次受创伤的可能。禁令也旨在鼓励受害人和证人站出来坦诚供证,确保罪犯得到应有惩罚,进而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

误区三:法庭只为性罪案发布禁令?

除此之外,周士俊说,法律没有明文列出其他不准被公开的个人资料,但只要可能泄露受害人身份的信息,都不应被报道或公开。

当过主控官的刑事案律师安德烈(Andre Jumabhoy LLC) 举例解释,假设新闻报道揭露受害人的学校,而罪案就发生在学校,受害人在审讯期间也可能缺课,这可能促成其他同学猜到受害人的身份。

11女子被朋友偷拍隐私 一致同意公开被告身份

不过,安德烈说,还是有受害人选择不受禁令保护。他举日前轰动全球的法国大规模强奸案为例:72岁男子多明尼克·佩利科特(Dominique Pelicot)对枕边人下药长达近10年,并且在网上招揽数十名陌生人强奸妻子,受害的吉赛尔(Gisele Pelicot)拒绝身份受到保护,要求法庭将自己和丈夫的名字公开。吉赛尔说,应感到羞愧的人是被告,而不是她,所以她决定不匿名。

为了不让被告在禁止披露令下,可以“隐姓埋名”对其他人再次犯案,一些受害人选择不要禁令,让被告的名字可以曝光。

在本地,英国顶尖大学留学生蔡义晋偷拍至少11名女性朋友冲凉和如厕,在2022年被判坐牢一年和罚款2500元。这起案件原本有禁止披露令,媒体无法报道受害人和被告的名字,但11名受害人一致同意解除针对被告身份的禁令,法庭最终批准公开蔡义晋的名字。

有读者纳闷,为何大多数被告的名字可以见报,但一些法庭案件的新闻报道却没有被告的名字。难道法庭发布禁止披露令是为了保护某些被告,确保他们的身份不曝光?

有受害者解除禁令 警醒他人伸张正义

延伸阅读

到底什么信息可以或不应被公开,这得视个别案件的情况而定。周士俊指出,有时候单是一个信息不会导致受害人的身份泄露,但如果把其他公开信息考虑在内,人们就可能猜到受害人的身份。他打个比方,假设受禁令保护的是一名媒体记者,虽然没有公开记者的名字,但如果公开记者的年龄、资历、职位以及公司名字等,这些信息综合起来就可能让记者的身份曝光。

大多数案件报道会公开被告的身份,但有些报道却将被告“隐姓埋名”,原因是法庭发布了禁止披露令,不准曝光被告的名字等信息,有读者不禁好奇:禁令是在保护谁?又有谁须要遵守禁令?本期《说法识法》访问法律专家、刑事案律师,以及曾向法庭申请禁令的主控官,解读有关禁止披露令的常见误区。

当过主控官的刑事案律师安德烈指出,在维护“公开体现正义”原则和让受害人放心报案之间,法庭须取得平衡。(档案照片)

想了解禁止披露令,首先要厘清以下五大常见误区。

受访律师指出,除了新闻报道以外,其他行为如上网发文揣测受害人和被告的真实身份,也可能构成抵触禁止披露令的行为。

处理过不少性罪案的周士俊说,对许多受害人而言,上庭供证已是非常艰难的事情,他们也担心一旦出面指证被告,可能引来媒体报道,进而导致身份曝光。由于一些受害人没把经历告诉家人和朋友,关于自己的身份会否泄露的担忧,对他们造成很大的压力。

误区一:禁止披露令是保护有特权被告?

所有性罪案和虐童案的受害人都受法律保护,身份不会被公开。周士俊说,至于其他类案件,控方会斟酌个别案件情况,再决定是否向法庭申请禁止披露令。

误区五:私下谈话不受禁令管制?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张俊铭副教授指出,根据最高法院司法权法令,如果法庭认为有必要不披露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信息,以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众安全与国家利益等,法庭也可发出禁令。

安德烈指出,新加坡法庭向来主张“公开体现正义”(open justice)的原则,不公开被告名字的做法与这项原则有冲突,但就如大法官梅达顺在蔡义晋案件的判词中指出,任何偏离“公开体现正义”的决定,都必须是因为法庭相信发布禁止披露令有助于正义得到伸张。在维护“公开体现正义”原则,以及让受害人能放心地举报罪案之间,法庭必须取得平衡。

2022年8月,资深刑事案律师图莱辛甘(Eugene Thuraisingam)因为将未经处理的非礼审讯文本发给媒体,违反法庭下达的禁止披露令,被判罚款4000元;他当时发出的文件内容有报案女子的职业、所属公司、与被告的关系等资料,而这些信息可能导致她的身份曝光。

其实,这些都是人们的误解。这项禁令在本地最常见的用法,是保护法庭案件中的未成年者,或是性罪案中的受害人,而不是为了保护被告。

张俊铭说,其实禁止披露令涵盖的触法范围很广,任何刊登或公开受保护信息的行为,包括与另一人私下谈话时透露不应公开的信息,都可能违反禁令;即使是受害人在互助小组分享会上,向其他出席者道出自己受害的经历,张俊铭指那也可能违法,不过至今未有受害人因此被控。

根据国家法院法令,违反禁令者可被判罚款最高5000元、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兼施。如果违反最高法院发出的禁令,违法者可被判罚款5000元或监禁最高三年,或两者兼施。

误区二:禁令只涵盖受害人名字?

国大法学院张俊铭副教授说,任何公开受保护信息的行为,包括与私下谈话时透露信息,都可能属于违反禁止披露令。(档案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