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星目前以80万元保释在外,期间曾获准出国10天处理工作事宜和求医。
王明星在易华仁被治罪后,于去年10月4日被控两项罪名。第一项控状指他在2022年12月,邀请易华仁乘搭他的私人飞机前往多哈,并且为易华仁免费提供多哈四季酒店的住宿,以及返回新加坡的商务舱机票,这些好处总值2万零848元又3分;王明星这么做等于唆使易华仁犯下违反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的罪行。
王明星(79岁)的案件星期五(2月28日)下午在国家法院进行审前会议后,新加坡法庭网站的刑事案件入禀和管理系统(ICMS)更新资料,显示王明星案件展期至4月2日过堂,预计他将会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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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控状显示,王明星涉嫌刻意协助易华仁妨碍司法公正,让易华仁在2023年5月18日至25日之间,向新加坡赛车公司支付5700元,补偿他从多哈飞回新加坡的机票花费。根据易华仁承认的案情,他接到王明星通知后,得知贪污调查局在询问多哈行,便赶紧安排付费给王明星的公司。
涉教唆与蓄意协助易华仁接受免费多哈行和妨碍司法公正,本地酒店与房地产大亨王明星有意认罪。
易华仁因以公职人员身份索取和接受好处,在去年10月被判坐牢一年。他入狱服刑四个月后,由于再犯率低、在狱中没违规且获家人强力支持,从今年2月7日起获准纳入居家宵禁计划,在家中服完余下刑期。
上述控状与易华仁所承认的五项中的两项内容一样,不同的是,这两项控状都附加了刑事法典第109节的教唆条文。根据刑事法典,如果唆使别人犯法、与他人串谋犯法,或蓄意协助他人犯法,都属触犯教唆法律条文;控方可结合教唆条文与犯罪活动所抵触的法律条文,对教唆者提告,而教唆者可能面对与犯案者同样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