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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指控,林姿妙担任罗东镇长到宜兰县长期间,每月薪资和租金收入约18万元(新台币,下同,7455新元),但她2017年到2019年间陆续开立不同面额支票存入十个账户,指示助理从账户中提领现金或转到自己账户。

但立委吴宗宪对内政部的决定不以为然。他说,财产来源不明罪比图利罪轻非常多,既然比较重的图利罪都要等到二审才停职,那比较轻的财产来源不明罪怎可一审判决就停职?他质疑这是政治操作。

台湾内政部说,依据《地方制度法》第78条规定,县(市)长涉犯图利罪以外的《贪污治罪条例》罪,无论罪名及法定刑刑度轻重,经第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者,由内政部停止其职务,因此,内政部依法必须停止林姿妙县长职务。

国民党表示,遗憾司法未能还给林姿妙公道,更担忧林姿妙遭停职后,既有县府政策无法顺利推动,影响宜兰发展;此案判决尚未确定,且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认事及用法皆有违误,国民党全力支持林姿妙上诉以捍卫清白。

林姿妙辩称相关金流是借贷,称开支票借款抵债是民间做法,她因为亡夫的负债以及子女就学,需要大量借钱,这些金流是她向不同人借钱,再用支票兑现的方式还款。

综合台湾《上报》《联合报》报道,林姿妙涉贪星期二(去年12月31日)一审被判刑12年半、褫夺公权六年。依《地方制度法》规定,内政部停止林姿妙的县长职务,由副县长林茂盛代理。

针对国民党籍宜兰县长林姿妙涉贪被停职,台湾内政部强调,一切依法行政,无关政治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