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洪承利星期四(10月3日)下判时指出,罪犯的公职越高罪责越重,因为他索取和接收贵重物品与好处的行为,对公众所造成的影响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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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有35项控状,易华仁共索取的物品和好处总值约40万元。针对收取物品的价值,法官认为,物品的价值越高,越可能影响公众对公共机构的信任。

犯法的公职人员职位越高罪责就越重,前交通部长易华仁的罪行,重点在于他伤害了政府的诚信。

辩方律师文达星高级律师早前求情时称,易华仁的行为没有对任何人造成伤害或严重损失,因为物品都是富商王明星和建筑商林国城自愿送上的。法官不赞同这一点,觉得这不是减轻刑罚的因素,因为这无法减轻对公共信任造成的伤害。

法官说,像易华仁这样的高官,他的行为是其他政府人员的榜样,因此他理应避免让人以为他可能被与他公职有关系的相关人士,用贵重物品与好处收买。

这是我国自独立以来,首次有被告在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下被提控。涉及这项条文的案件,控方无须证明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的物品,是对方贿赂他们做出某些行为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