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雪玲在总结二读辩论时回应议员提问时重申,负责监察执照的人员将考虑不同因素,以鉴定申请者是否符合适当人选标准。她也说,收债者的资格虽然没有时间限制,但若负责监察执照的人员在评估收债者已失去资格后,还是可以撤销或吊销他们的资格。
至于贝理安就释囚应可加入收债业的提议,孙雪玲指出负责监察执照的人员将按个别情况定夺。
社会及家庭发展部兼内政部政务部长孙雪玲星期二(9月13日)在国会总结收债法案二读辩论时指出,在鉴定收债人员是否适当时,负责监察执照的人员会将不同条件和因素,包括申请人之前所犯下的罪行,列入考量之中。
释囚能否加入收债业将按个别情况定夺
他建议,在衡量申请人是否适当时,当局应允许企业为有前科的雇员提交推荐信,以防他们被过去的犯罪记录所累。他也希望当局能够有足够资源处理这类型上诉的案子。
收债法案生效后,收债公司以及收债人员须经过警方筛查,确定适当(Fit and Proper),才能获得资格。筛查标准将与保安人员类似,如果达不到标准,收债公司和收债人员就不能进行收债活动。
孙雪玲指出,用来评估申请者是否适当的标准,将与保安人员的标准相同。具体条件会在附属法例中公布,警方也会在网站上列明条件和要求。如果申请人没有办法达到标准,将不被允许继续提供收债服务,或者直接采取收债行动。
筛查条件包括收债人员是否曾犯下骚扰或暴力等特定罪行、罪行的严重程度以及案件发生在多久以前,这有助判断他们是否较有可能采用不良收债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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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查条件包括收债人员是否曾犯下骚扰或暴力等特定罪行、罪行的严重程度以及案件发生在多久以前,这有助判断他们是否较有可能采用不良收债手法。
他接见选民时,一些人表示他们原本希望当上保安人员,但申请屡次遭警方拒绝。“其中一名居民说自己15年前虽曾犯罪,但之后都奉公守法。他也一直学习相关技能,但申请最终还是失败。”
我希望政府能在规定及公众教育素材中阐明,想要投诉收债人员有任何违反法令及附属条例的举动或行为时,所需的联系方式及相关程序。
——陈立峰(后港区)
对此,孙雪玲说,当局会确保合格业者采取不同措施,包括训练以确保收债人员清楚收债法案及其他相关法令的内容。
贝理安则认为,适当人选的标准可能导致一些目前表现良好,但有前科的收债人员,或者这些人所管理的公司,日后无法取得收债执照。
吴顺喜在提问时说,尽管犯罪记录是一个相关的考量因素,但重要的是在评估时取得平衡,以确保所有前罪犯都能有第二次的机会。
议员胡美霞(西海岸集选区)和陈立峰(后港区)在辩论时,也建议当局为收债公司或收债人员提供相关训练,以及让他们通过相关考试后才能获得资格。
多名议员如吴顺喜(义顺集选区)和贝理安(阿裕尼集选区)等参与辩论时,针对如何定义适当人选的标准提问,包括当局如何评估申请者的前科,以及过去不涉及暴力的犯罪记录或会让现有收债人员丢了饭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