貌似个人行动辅助工具的器材,通常有多过一个座位,被归类为个人代步工具。与前年相比,去年涉及这类器材的违例事故激增超过五倍。陆交局会继续对违例使用者,以及售卖不合规器材的零售商采取执法行动。
谨答复《联合早报·交流站》于2月18日刊登的李树娟读者投函《个人代步工具被滥用》:
监管个人代步工具,旨在确保所有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这类电动代步工具只准在脚踏车道使用,并且空载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宽度不得超过70厘米,以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
(陆路交通管理局活跃通勤组总署长曾文辉)
我们也注意到,一些看似身体健全的使用者,滥用行动辅助踏板车(mobility scooter)。个人行动辅助工具旨在帮助步行有困难的人,而不是作为身体健全者的替代交通工具。为了确保它们得到合理使用,陆交局去年宣布将实施相关规定,仅允许有真正需要和医疗证明的使用者,使用行动辅助踏板车。
我们感谢李女士针对个人代步工具(Personal Mobility Device)被滥用的投函。
我们会继续监察有关情况,并与公共交通业者合作,加强执法,取缔体积过大、对其他乘客造成阻碍或安全隐患的活跃通勤工具。
陆路交通管理局规定,只有符合相关尺寸限制的活跃通勤工具,才可带上公共交通工具。可折叠脚踏车和个人代步工具在上车前必须折叠,折叠后的长度不得超过12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40厘米、高度不得超过70厘米。同样,个人行动辅助工具(Personal Mobility Aids)的长度不得超过12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70厘米、高度不得超过150厘米。有关这些尺寸限制的信息的海报,都张贴在地铁站和巴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