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制定全面最低工资,主要受益者并不是新加坡人。所以在新加坡实行全面最低工资,政治上会有阻力。
全面最低工资制的支持者认为,它还有第三个好处,简单易行,行政费用低。要说简单,没有最低工资限制岂不是更简单?简简单单一个政策,真的就能解决问题吗?我更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现在外籍女佣的平均工资大约是每月600元,如果把她们的最低工资调到每月1300元,会是一个受新加坡人欢迎的政策吗?我想大概不会。
在我看来,渐进式工资制被称为加强版的最低工资制是有道理的,它更适合新加坡。
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如果只有新加坡人有最低工资限制,雇主会更愿意雇佣没有最低工资要求、更便宜的外籍员工。这会削弱新加坡人在劳动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新加坡人失业率,对新加坡人不利。
外籍女佣对人口老龄化的新加坡至关重要,她们照顾老人和孩子,使得更多接受良好教育的新加坡妇女能加入劳动队伍,提高了新加坡人的生产力。如果调高女佣最低工资到每月1300元,对女佣的需求会降低,更多新加坡妇女须留在家里照顾老人和孩子。不但新加坡人的生产力会下降,连生育率也可能会下降,因为抚养孩子的成本升高了。所以每月1300元的全面最低工资不但不受欢迎,恐怕也是不合理的。
在有关最低工资制的讨论中,外籍员工好像完全被遗忘了。工人党是否也会建议外籍员工享有同样的最低工资呢?
(作者是新加坡管理大学经济系高级讲师)
也就是说,这种以外劳“生活工资”为基准的一刀切的全面最低工资,并不能保证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相比之下,新加坡政府对不同行业建立针对性的政策,显然是更好的选择。
最近读了一些关于最低工资制度的文章,不少文章提到全面最低工资制度(universal minimum wage)不适合新加坡的一个理由是:新加坡经济高度依赖外籍劳工,劳动队伍中大约有40%是外籍员工。而低薪工友中则大多数都是外籍员工,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女佣和建筑工人。
比如在人均GDP和新加坡相似的卡塔尔,最低工资为每月1000卡塔尔里亚尔,约等于每月375新元。在科威特,最低工资是每月60科威特第纳尔,约等于每月268新元。这样的最低工资,也许对外劳是合理的生活工资,可是对当地居民来说就太低了,因为当地居民生活成本更高。
全面最低工资制的支持者认为,全面最低工资的一大好处是可以保证员工的生活基本需要。如果全国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生活工资”(living wage),选最低的那个就行了。
有一种观点认为:外籍员工只是短期在本地工作,之后会回祖国生活,他们祖国的物价水平低,所以不需要很高的工资。一些高度依赖外劳的富裕中东国家,就根据这类观点制定了全面最低工资。
所以尽管工人党没提及,但是不管从道义上、从经济学的观点、从国际惯例,还是从法理上看,全面最低工资制都是必须涵盖外籍员工,尤其是外籍女佣。
从道义上来讲,如果有全面最低工资制,外籍员工和新加坡员工理应一视同仁。
以女佣的雇主为例,如果女佣的最低工资调高了,雇主的确有更强烈的意愿减少对女佣的依赖,可是雇主能做什么呢?恐怕大多数雇主无可奈何,要么忍受增加的成本,继续雇佣女佣;要么辞退女佣,那雇主可能自己也得辞去工作,在家自己照顾老人孩子,一下子市场上少了两份工作,反而降低了生产力,适得其反。
如果在来届的新加坡大选,工人党继续提议全面最低工资制度,我希望工人党能够在竞选纲领里,明确指出全面最低工资制度涵盖女佣的外籍员工。这样可以避免选民产生误解,以为只有新加坡人才能受惠。
用工人党林志蔚博士的话来讲,“唯一有待厘清的,就只剩下必须决定工资最低的行业应有的最低工资水平。”新加坡工资最低的行业里的员工,大部分都是外籍员工。以女佣为例,每月600元是一个合理的”生活工资”吗?
全面最低工资制的支持者认为,制定或提高最低工资的另一大好处,是可以刺激雇主创新和提高生产力,减少对人力的依赖。我觉得这种论点过于乐观了。因为更强的动力并不意味着自动拥有更强的能力。
我回想工人党议员的讨论,好像并没有提到最低工资也适用于外籍员工。我翻看《工人党宣言2020》,它只是建议为有全职工作的新加坡人,制定每月1300元的最低工资,非全职工作的新加坡人工资,则按比例决定。
从法理上看,新加坡是国际劳工组织(ILO)成员。而国际劳工组织的原则是:最低工资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包括外籍员工。在2011年国际劳工大会上的第189号公约中第11条还专门规定:各成员国须采取措施,在存在最低工资的情况下,确保家庭工人享有最低工资保障。
在渐进式工资制度的框架里,政府可以有针对性地帮助和引导雇主,引入新科技,培训员工掌握新技能。生产力提高了,更高的工资自然是水到渠成。
从国际惯例上来看,好像没有听说哪个国家的最低工资不涵盖外籍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