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适用鞭刑的罪行有好些,其中一些更是强制性的,如结伙抢劫、强奸、走私毒品、非法放贷、破坏公物、敲诈勒索等,却不包括诈骗。然而,诈骗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比起一些可被判鞭刑的罪行,带给公众和受害者的祸害有过之而无不及。

每当看到报章报道,诈骗犯又如何以卑鄙手段骗取无辜大众的钱财时,我就感到愤怒和心寒。愤怒的是,毫无人性、不择手段的骗子,无所不用其极地利用他人弱点骗取钱财;心寒的是,多少个家庭会因为这些无良分子的恶行而家破人亡。

《联合早报》2月27日的社论《加重诈骗惩罚提高阻吓效果》,真是深得我心。

诈骗团伙会毫无顾忌地到处行骗,主要原因是现有刑罚不足以产生阻吓作用。罪名成立的诈骗犯,只被判坐牢和罚款,这对那些惯犯有如家常便饭。相较于他们对受害人和社会所造成的祸害,坐牢和罚款的刑罚不成比例。

政府应考虑把鞭刑列入诈骗的刑罚,以加强阻吓作用,让诈骗犯三思而后行,减少他们危害社会公众的可能性。

虽然执法当局全力扑灭这群不法之徒,但似乎力不从心。当局竭尽所能地教育公众如何预防诈骗,推出防诈应用,列举骗子种种手段,但效果并不显著。因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骗子行骗的方法变化多端,层出不穷,使人防不胜防。